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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战争:俄国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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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9章
    1952年9月28日在板门店会议上美国代表提出了以下3点选择性提议:(一)每一方手中的战俘,在非军事区商定地点验明身份之后都将被认为是“已遣返人员”。任何一名战俘,只要在验明身份时表示愿回到抓获他的一方的领土上去,都应该允许这样做,应该给他保证必要的交通工具。所有战俘都应恢复公民生活,再不允许他们参加朝鲜的战斗行动。验明身份,或由国际红十字会的代表,或由有关国家红十字会组织的代表,或由联合军事小组的代表,或由这些组织组成某种联合组织实施。

    (二)所有表示愿意遣返的战俘应尽快遣返。那些反对遣返的,应小量分批把他们送到非军事区,解除各方的军事监督。然后由双方同意选择的国家的代表或没有参加朝鲜战争的国家的代表同他们进行谈话,之后允许这些战俘去他们选择的一方的领土。如果同意,该程序可由国际红十字会的代表,或有关国家红十字会组织的代表,或联合军事小组的代表,或由这些组织组成的联合组织实施。(三)愿意遣返的战俘应尽快遣返。那些愿意留在抓获他们一方的战俘应分批把他们送到非军事区,并解除任何军事管制。然后允许他们去他们所选择的一方的领土,无需任何谈话、调查和审核。这件事可在红十字会或联合军事小组监督下实施。在1952年10月8日的会议上,朝鲜人民军和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部的代表南日将军声明,美国1952年9月28日的提案是完不能接受的,因它是美国人以前强行扣留战俘要求的翻版,它完违反日内瓦战俘公约和双方所有战俘遣返的原则。在这次会议上,美国代表哈里逊将军以最后通牒方式声明中止停战谈判,直到通过美国提案时为止,说完就离开了会场。当天,美国国务卿艾奇逊在华盛顿新闻发布会上声明,说停战谈判不应认为已经终止,它只是拖延一段时间,并说“联合国军司令部”在遣返战俘问题上不作任何让步。

    五、在第六、第七届联大上的朝鲜问题:在第六届联大会议上,朝鲜问题被列入议事日程,但实际并未讨论。美英多数借口联大讨论朝鲜问题会妨碍平壤谈判和朝鲜停战协定的签订,故通过了第六次会议不讨论朝鲜问题的决定,呼吁在安理会收到“联合国军司令部”关于签订朝鲜停战协定的消息之后立即召开联大特别会议。苏联代表团坚持在六届联大会议上讨论朝鲜问题,以便促使朝鲜停战。在1952年10月14日开幕的第七届联大会议上讨论了朝鲜问题。会议一开始,苏联代表团建议邀请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代表出席会议参与朝鲜问题讨论。这一建议未被通过。1952年10月24日艾奇逊在会议上发言,他以美国的观点回顾了朝鲜问题,坚持战俘“自愿遣返”的原则。在这次会议上,以美国、英国、法国和其他18个国家的名义提出了联大关于朝鲜问题的决议草案,其中指出,“赞同联合国‘代表’,即美国代表为签署公正的体面的朝鲜停战协定所作的努力”。呼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美国关于“自愿遣返”战俘的提案。

    在1952年10月29日的会议上,维辛斯基同志发言,陈述了朝鲜问题的历史,揭露了美国在朝鲜的侵略。他指出,美国坚持所谓的战俘自愿遣返,粗暴地违反1949年日内瓦战俘公约,尤其是公约的第118和第119条。维辛斯基把一决议草案提交大会讨论,其中建议成立“朝鲜问题和平调解委员会,吸收当事国家和其他国家的代表参加,其中包括没有参与朝鲜战争的国家的代表参加该委员会”。这一委员会应“采取调解朝鲜问题的措施,指导思想是在该委员会监督下由朝鲜人自己实现朝鲜统一”。1952年11月3日,墨西哥代表团把一项战俘问题决议草案提交第一委员会讨论。该草案建议根据以下原则遣返战俘:

    (一)对于“自愿表示要回自己出生地国家”的战俘,在签订停战协定后应立即遣返。

    (二)其余的战俘遣往愿在自己领土上接收这些战俘的国家。如果战俘愿意,也具备这样做的条件,就给他们提供这种遣返的机会。在1952年11月3日委员会会议上,秘鲁代表提出了一项决议草案,提议“成立五成员委员会,其中每一方都有1名代表。联合国大会任命2名代表,并呼吁一个未加入联合国的中立国家(指瑞士)给予合作,参加并主持该委员会”。该委员会应立即投入遣返战俘的工作,同时要考虑战俘自己的意愿。不愿遣返的战俘“留在中立区受委员会保护”。委员会应尽快向联合国提出“彻底解决它保护之下的战俘命运的妥善措施,注意在愿意接收这些战俘的国家安置他们或在主管国家同意后在托管领土安置他们”。1952年11月10日,苏联代表团对它1952年10月29日提出的决议草案提出了补充。补充里规定,朝鲜问题和平调解委员会应由美国、英国、法国、苏联、中国、印度、缅甸、瑞士、捷克斯洛伐克、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南朝鲜组成。

    在第一委员会辩论朝鲜问题时,美国和美英集团其他国家的报纸上围绕印度提出的朝鲜问题提案议论纷纷。这似乎表明,英美之间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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