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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战争:俄国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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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8章
    (三)参加谈判的应是7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苏联、英国、美国、法国、印度和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合法席位问题应在这次7国会议上确定之。”

    苏联代表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提案。1951年1月20日,在第一委员会上美国代表提出了决议草案,其中指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侵略”,同时呼吁所有国家和当局给予联合国在朝鲜的行动以可能的援助,拒绝“给朝鲜侵略者以任何援助”;还建议责成该委员会采取集体措施,“紧急讨论击退侵略的补充措施并向大会报告这些情况”。

    1951年1月22日,在第一委员会会议上,印度代表劳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自己1月17日的通报做了如下说明:“一、假若一切外国军队撤出朝鲜的原则得以通过并付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则承诺下令中国人民志愿军回国。

    二、至于朝鲜战争结束和和平调解朝鲜问题,我们认为应该分两步走:首先,为了使谈判能够进行下去,可在第一次7国会议上先就暂时停火达成协议。

    第二步,为了朝鲜战争彻底停止和东亚和平有保证,所有停战条件讨论应考虑政治问题,应就下述问题达成协议:所有外国军队撤出朝鲜的必要措施;关于由朝鲜人民自己调解朝鲜内部问题的必要步骤和措施给朝鲜人民的提议;按照开罗和波茨坦宣言美国从台湾和台湾海峡撤走自己的军队;涉及远东的其他问题。

    三、应保证彻底肯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

    12个亚洲和阿拉伯国家的代表于1951年1月24日提出了新的决议草案,其中建议苏联、中华人民共和国、美国、英国,法国、印度和埃及的代表尽快会晤,以便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它对第一委员会1951年1月13日关于朝鲜问题5项调解原则决议答复的解释。“12国提案”于1951年1月30日被第一委员会否定。当天,委员会通过了美国1951年1月20日提出的关于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侵略者的决议草案。1951年2月1日,联合国大会未经讨论批准了这个决议草案。在大会1951年2月1日通过的决议中,除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其他措施外,还规定成立由美、英、法、澳、比利时,缅甸、巴西、委内瑞拉、埃及、加拿大、墨西哥、土耳其、菲律宾和南斯拉夫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该委员会受命紧急讨论下一步措施问题。缅甸和南斯拉夫拒绝参加该委员会的工作。在1951年3月8日的会议上,以前未冠名称的委员会决定自称“补充措施委员会”。1951年5月3日,“补充措施委员会”决定把经济制裁问题“作为反对共产党中国的可能措施的第一条。”

    1951年5月9日,美国代表向“补充措施委员会”提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实行武器、弹药、石油等禁运的决议草案。1951年5月14日,委员会赞同美国提出的草案并把它提交联合国大会讨论。在第一委员会讨论这个问题时,苏联代表指出,按照联合国宪章第7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制裁的问题属于安理会的特别职能,按照宪章第二条第二款,大会无权对这一问题做出决定。因此,苏联代表说,苏联代表团将不参加这一问题的讨论。第一委员会通过了“补充措施委员会”提出的决议草案。1951年5月18日,该决议草案得到大会会的赞同,苏联代表团没有参加表决。

    1951年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发表声明,指出“在非法通过这一可耻的诬蔑中国为侵略者的决议之后,联合国大会这一新的行动是对联合国宪章的破坏,是对安理会职权的侵犯,是蓄意扩大侵略战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声明还指出,这一决议的通过充分证明,“联合国已完变成了侵略战争的工具,正在为以美国为首的帝国主义集团服务”。

    四、朝鲜停战谈判:1951年6月23日,苏联驻联合国安理会代表马立克在联合国新闻秘书处组织的无线电广播节目发表讲话时,在指出联合国通过了非法决定、事后批准美国对朝鲜和中国的侵略之后,声明如下:“苏联人民相信,即使在现在朝鲜军事冲突的时刻,也可以调解最尖锐的问题。对此需要各方做好和平调解朝鲜问题的准备。苏联人民相信,作为第一步,交战双方应该开始停火谈判和双方把军队撤离三八线的谈判”。1951年7月27日,美驻苏大使柯克拜见了苏联副外长葛罗米柯,请他对马立克发言中的上述引文做出解释。葛罗米柯同志回答说,谈判应在以联合国军司令部(美军司令部)和南朝鲜军司令部代表为一方和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统帅部和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部代表为另一方之间进行。葛罗米柯同志说,谈判应只涉及军事问题,其中包括停火问题,不涉及任何政治或领土问题。苏联政府,葛罗米柯同志说,强调的只是签订停战协定,在苏联代表马立克同志的声明中没有规定任何和平调解的其他步骤。但是,葛罗米柯同志补充说,朝鲜交战双方的事情决定着必须采取哪些措施以调解政治和领土问题(1951年6月29日给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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