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能使用。凡使用不合格的度量衡者,笞50;虽合格但未经官府加盖印署的,笞40。如给他人造成损失,要受更重的处罚。
(6)关于对外贸易的法律规定
唐代对外贸易很发达,陆上有“丝绸之路”;水路有广州、扬州、明州(宁波)、登州(山东蓬莱)等重要城市和港口。对外贸易采取国家专营政策,在少府监下设互市监,掌管陆路边关贸易,设市舶司掌管水路贸易。外商只要不违反唐朝法律,贸易往来完全自由。为了加强外商居住地管理,保护他们的财产,专设“蕃场”。唐律规定,私人出入边境参加贸易活动,必须得到官府发给的证明——“过所”,方准出入,未经许可擅自出入境贸易者,治罪。唐律还规定限制出口的商品,如兵器、金、银、铁等,违反规定擅自出口者,治罪。
唐律还立有专门条款,调整涉外争讼。凡属同一国的外国人之间发生争讼,适用该国法律和习惯;凡不同国家的外国人的争讼,适用唐律。这个规定既体现了侨民平等原则,又体现了唐朝作为一个封建大国的主权。
总之,唐代经济立法比以前各朝完备些,这是与唐朝在相当长时期内统一稳定的历史条件分不开的,也是与唐朝经济繁荣分不开的。反过来,比较广泛和详细的经济法律调整促进和保护封建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