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中国古代法制史话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第九节 唐代的经济立法
一律在所在州县,缴纳资产1/30(后改为1/10)的税。

    两税法是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大的变革,是剥削农民的新形式。中唐时期诗人柳宗元在《田家》一诗中发出了“蚕丝尽输税,机杼〔zhu住〕空倚壁”的感叹!元稹在《田家词》中写道:“姑舂妇担去输官,输官不足归卖屋。”晚唐诗人聂夷中在《田家》诗中也写道:“父耕原上田,子劚〔zhu竹〕山下荒。六月禾未秀,官家已修仓。”这几首诗词说明当时农民蚕丝已全部纳租税,织布机空空地倚靠在墙边,农民不得已变卖房屋家产去交纳租税,而官府对农民的痛苦毫不关心,稻谷还没有扬花,就已在修理仓库,准备征收租税了。

    新税法也反映了封建官府对农民人身控制有所松弛,使商品经济有了新的发展。自从战国以来通行的以榨取人丁力役为主的赋税形态,转变为榨取实物为主的新的赋税形态,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的进步。这种赋税制度一直沿用了800多年。

    

(4)关于手工业的法律规定

    唐代统治者为了取得大量财赋,建立了庞大的分工细密的手工业生产管理机构,制定法律保护手工业的发展。在中央,管理手工业的机构有:工部、少府监(管理百工技巧)、将作监(管理土木工匠)、军器监(掌管弩、甲制造);在地方有织绵纺、矿冶监、铸铁监等。《唐律》中有关于主管官员的责任,农民和地方当局供应原料的义务,工场内部的劳动分工、技术传授、工匠制作质量等方面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唐律强制丁夫杂匠等按时服役。这些手工业工匠是从全国各地征调来的,“稽留不赴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对工匠的使用、医疗、生产安全也有明确规定。如果工作中的工匠患病,主司不给医治的,笞四十,致死的徒一年。《唐律》对产品规格有明确要求。例如,锦、罗、纱等幅宽一尺八寸、长四丈为一匹;布幅宽一尺八寸、长五丈为一匹。若不按规格生产要受笞刑等处罚。为了明确生产责任,要求在产品上刻印生产者的姓名,生产年月,以便发现不合格时追查。

    在唐代,手工业有较大发展,这与唐律的严格管理规定有一定关系。当时手工业产品之多,质量之精,技艺之巧,超过历代。白居易在《缭绫篇》中对当时丝织和印染手工业生产过程、工艺特点、水平描写道:“缭绫缭绫何所似?不似罗绡与纨绮,应似天台山上月明前,四十五尺瀑布泉。中有文章可奇绝,地铺白烟花簇雪。织者何人衣者谁?越溪寒女汉宫姬。去年中使宣口敕,天上取样人间织。织为云外秋雁行,染作江南春水色。广裁衫袖长制裙,金斗熨波刀剪纹。异彩奇文相隐映,转侧看花花不定。昭阳舞人恩正深,春衣一对值千金;汗沾粉污不再着,曳土踏泥无惜心。缭绫织成费功绩,莫比寻常缯与帛。丝细缲多女手疼,扎扎千声不盈尺。昭阳殿里歌舞人,若见织时应也惜。”白居易在这首诗里描写了南方天台山一带丝织生产过程、工艺特点和极高的工艺水平以及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社会关系。一匹45尺的缭绫高悬起来看就像天台山的瀑布在明月前飞泻,其形状、色彩、闪闪寒光,耀人眼目,真是巧夺天工了。这要经“寒女”多少劳力和心血才能织成的呀!然而“中使宣口敕”,说明皇帝的法令是不可违抗的,织造的缭绫是为了“汉宫姬”、“昭阳舞女”享用的。

    

(5)关于商业的法律规定

    唐代,随着农业、手工业和交通业的发展,商业也蓬勃发展。全国县以上的城镇都有市。都城长安是国内外贸易的中心,城内有占地很大的东西对称的商业区:东市和西市,四面八方的商客和外国商人云集于此,进行交易。市内的店铺叫肆,出售同类货物的肆集中在一个区域内,组成“行”,行有“行头”。行是保护同行商人利益,应付官府交涉事务的组织。

    唐代对商业的管理很严格,商业区和居民区分开,市场由市令、市丞等官吏负责管理,征收商业税。凡买卖奴婢、牲口等,都要订立契约,违者依法处罚。市场活动有时间限制,中午击鼓300声,开始贸易,日落前三刻击钲〔zheng争〕300下,停止贸易。

    唐律对市场管理、物价管理、度量衡管理等方面分别作出规定。在市场管理方面,对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的行为,轻的杖80,重的以盗论罪。在物价管理方面,派出官员进行价格评议,评议要公平,如不公平要追究法律责任。这些官员还负责监督商品质量,对出售不符合规格的低劣商品,要依法治罪。“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缺而卖者,各杖60。”“行”,指所卖物品不牢;“滥”,指所卖物品不真,是假的;“短缺”,指所卖的绢一匹不足40尺,布一匹不足50尺。“其行滥之物没官”即出卖不牢不真的物品的,由官府没收,“短缺之物还主”,即出卖不够尺寸的绢布退还货主。在度量衡管理方面,全国实行统一标准的度量衡制度,由尚书省户部中的金部负责管理。《关市令》中规定,凡私人制作的度量衡,必须经政府核校、盖印后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