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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北宋的三次兴学及其对书院发展的影响
更多地培养应用型的人才。

    熙宁八年(公元1075年)规定各级各类官学必须以他亲手修订的《三经新义》为必读教材。

    元丰元年(公元1078年)通令各州、路、府设学官53员,加强兴办地方官学的专职机构和人员。将兴学运动推及全国各州、路、府。

    元丰二年(公元1079年)正式颁布“太学学令”共140余条,太学生增至2400余人,学舍80斋,每斋容纳生徒30人。兴学经费也有所增加,“岁赐缗钱至二万五千,又取郡县田租、屋课、息钱之类,增为学费。”

    这些措施,都是为了发展官学。而熙宁、元丰年间的太学、各类专门学和地方各级官学也确实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和发展。特别是大胆实施太学“三舍法”,将学校教育与科举考试并轨,这一大胆的尝试,其成功与失败都值得总结。

    随着王安石变法的失败,他的教育改革也失败了。 自元祐(公元1086—1094年)至元符(公元1098—1100年)末,旧制一一恢复,第二次兴学运动又告破产。

    北宋第三次兴学是在崇宁元年(公元1102年)蔡京执政时发起的。

    崇宁元年八月,蔡京下令全国兴学,十月建辟雍,可容纳生员3000人。崇宁三年(公元1104年)续增州县生员名额,规定大县50名,中县40名,小县30名。有的县竟多达1000余人。地方官员兴学有功者受奖。如建州蒲城县县学生员达千人,县丞徐秉哲因此受奖,特升一级。办学不力者即受罚,因此便多处发生强行向民众摊派入学名额,称作“聚学粮”的事件。陆游在《老学庵笔记》卷二中记载:“崇宁间初兴学校,州郡建学,聚学粮,日不暇给。士人入辟雍,皆给券,一日不可缓,缓则谓之害学政,议罚不少贷。”

    崇宁兴学,在中央官学基本上仍沿袭王安石的太学“三舍法”,进一步扩大中央官学的规模,增加生员数额。崇宁兴学的重点在发展地方官学。府、州、县学普遍设立,并且形成比较稳定的体制和规模。但由于地方官员办理不认真、不得力,更由于经费有限,许多地方官员以兴学为名,科敛民财,强行摊派学额,索取粮钱,遭到强烈反对,最终地方兴学也多流于形式。

    北宋庆历年间至宋朝南迁,即从公元1043年至1126年,80余年间,先后掀起三次大规模的兴学运动,从朝廷到府、路、州、县各级官府致力于振兴官学,文教建设的方针和工作重心转向兴办官学。从中央官学到地方官学都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兴办教育的全部经费都由朝廷和地方官府负担,实难得到保证。因此,除了统治集团内部斗争之外,经济上力不从心也是造成兴学不力,归于失败的原因。

    三次兴学运动着眼于解决培养人才与选拔人才的矛盾,解决科举与学校的关系,然而却忽视了官方办学与民间或私人办学的关系。这也是北宋兴学的一个值得重视的教训。

    

(3)三次兴学对书院发展的影响

    北宋三次兴学,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官府均致力于发展官学,对民间或私人办学很少顾及,民间或私人创办的书院,朝廷和地方官府也很少过问。结果,宋初一度兴旺的书院在兴学运动中反而日渐沉寂了。

    宋初朝廷为了表示对书院的支持和鼓励,不断有赐书、赐额、赠田、赠屋的举动。宋初的著名书院,如:白鹿洞书院、岳麓书院、嵩阳书院、应天府(睢阳)书院、石鼓书院、茅山(金山)书院……等,差不多都先后得此殊荣,这些书院也因此名闻天下,扩大了社会影响。朝廷的这些举措也激发了更多的人热心于创建书院。但自庆历兴学以后,直到宋朝南迁,80余年间,几乎未见一代皇帝对任何一所书院赐书、赐额、赠田、赠屋之举。虽然从未采取过任何限制或约束书院发展的措施,实际上不闻不问,等于冷落了民间或私人办学,冷落了书院,客观上影响了书院的发展,削弱了书院的社会影响。

    三次兴学为了保证官学的发展,分别采取了一系列有利于官学发展的措施,如:第一次兴学规定:应科举者须在官学读书300日;第二次兴学实施太学三舍法,以官学的考试升舍取代科举应试;第三次兴学对地方官兴学有功者奖,兴学不力者罚。这些措施不仅把各级官府的注意力引向了兴办官学,更重要的是将读书士子拉进官学读书。只有热心官学者才能受奖,热心私学或书院者不仅难得奖赏,反而会有兴办官学不力的嫌疑。各级官府自然也就无心关心私学或书院了。读书士子只有入官学读书才可能获得应举资格,获得晋升的机会,自然也就不愿再空守山林入书院求学自修了。这也是造成书院长期沉寂的原因所在。

    在三次兴学运动中,一批名宿硕儒先后被中央或地方官学聘任,主持或掌教于各级官学,如:胡瑗、周敦颐、程颢、程颐、李觏〔gou够〕、张载等,都先后在中央官学或地方官学任职从教,这也扩大了官学的影响,提高了官学的声誉,吸引了更多的读书士子入官学读书受教。

    三次兴学的来历和意图在于振兴官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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