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基层政区的县从秦汉时代开始便有等第之分。《汉书·百官公卿表》载: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说明当时县以一万户为界限,分为大小二级,大县的长官称令,小县称长,这最先是秦制,后由西汉所继承。
《续汉书·百官志》又说:“每县、邑、道,大者置令一人,千石;其次置长,四百石;小者置长,三百石……县万户以上为令,不满为长。”这里东汉制度又稍有不同,万户以上仍是大县,万户以下似分两等,或可分为次县和小县。
从理论上来说,上述分等的标准表明秦汉县的等第是以该县户口的多寡来划分的。但是其中实际上又有许多例外情况。譬如,边地的县等第偏高,数百户就可以置县令,当大县看待,这是地理位置重要的缘故;经济发达区域的县等第偏低,河南南阳一带土地肥沃,人口密集,四五万户的县也只置县长;江南七郡虽户口不少,但其中只有临湘(今长沙)、南昌、吴(今苏州)三县置令。更有一些特例,如分封给贵族的邑,虽小也可置令。东汉桓帝时以汝南郡阳安封给女儿为汤沐邑,于是该邑长官称令,公主死后,阳安令复降为阳安长。汉代的县级政区有县、道、邑、侯国四种,侯国的长官称相,地位等同于县令。
可见县的等第不完全以户口的多寡来划分,也与其地位、重要性、职事繁简以及所处地域的经济水平有关。
汉代户口繁盛,据《汉书》记载,在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时,已有12233062户,当时县的总数大致为1587,平均每县有7708户。由此可知,其时万户以上的县不少,故此可以万户作为划分县等的标尺。但是在经过汉末大乱三国纷争之后,人口数量大大减少,加之士族隐瞒农户数目等多种原因,西晋户口统计不过2459840户,只及西汉的1/5,而县数犹有1232,平均每县仅约2000户而已。因此县的分等标准大大降低,以300户,300户以上,500户以上,1000户以上,1500户以上,3000户以上分成六等。
魏晋以降各朝都沿袭秦汉制度,县大者置令,小者置长。晋令云:“县千户以上,州、郡治五百户以上皆为令,不满此为长。”可见郡县虽分六等,但可归为两阶,千户以上即为大县,千户以下则为小县,与汉代相比,分县标准竟降低到1/10。而作为州治和郡治的县,因其地位重要,500户以上已当大县看待,可以置令。
东晋南朝以后,置令标准更加降低。据《宋书·州郡志》载,刘宋一千数百县中,只有78县置长,160县为国,置相,其余千县均置县令。有些地区的县只有数十百余户,也置令。足见以令长作为大小县标志的做法在经过六七百年以后已逐渐走上末路,需要有另外一种新原则来进行分等。所以陈世已不见县长之称,而是分县为两等,5000户以上的县令,相秩千石,位八品;5000户以下的县令,相秩六百石,位九品。
北朝县的分等情况不甚明白,虽然《魏书·官氏志》载:“皇始元年(公元396年)始建曹省……外籍则刺史、太守、令、长以下有未备者,随而置之。”但史传当中所见皆为县令,可见其时县令之授已滥,也不作为大县的标志了。但大小县的概念仍然存在,因为北魏的分封制还有侯封大县,子封小县的记载。只是大小县的标准已不清楚,仅知此时县的等第是以上中下三等来划分。后来的北齐更加细分为九等,即在上中下三等之中每等又各分为三等,但分等的标准亦史无明言。只有北周制度比较明确,仍以人口数量,即户7000以上,4000以上,2000以上,500以上及不满500分为五等。
东汉开始,除以县的户数多寡分等外,还将首都所在县的等第明确地放在一切县之上。因此洛阳令(以及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的大县令)比其他所有县令的地位要高。后来北魏的洛阳,北齐的邺、临漳、成安(三县同城),北周的长安、万年(两县同城),陈的建康等县的地位也都在诸县之上。
隋初州郡县三级都分为九等。后来罢郡,以州统县,仍各为九等。隋文帝后期又改九等州县为上、中、中下、下凡四等。隋炀帝罢州置郡,又重新划定分等标准。将首都和陪都所在的大兴、长安、洛阳、河南四县置于全国诸县之首,号称京县。其他各县则“以所管闲剧及冲要以为等级”。所谓“闲剧”,乃指事物的繁简,“冲要”则指地理位置的特征。说明此时分等标准已不纯以户口多寡为据。虽然这种情况汉代已见端倪,但却到隋代才作明确规定。不过隋代究竟如何参照闲剧与冲要来分等,今天仍不清楚。另外还有一点必须一提,虽然南北朝后期,县长已几乎不见,但据史载,梁代仍有大县为令,小县为长的规定。隋代虽然没有规定,但实际上仍有县令长之别。
唐代开始,县令长的分别正式取消,县的长官一律称令。县的分等标准也明确规定为地位、户口与地理条件的综合,并以之分全国的县为赤、畿、望、紧、上、中、下七等。京都所在之县为赤县。唐代首都为西京,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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