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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词格律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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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詩律 第一、二、三节
,溪柳自搖沙水清。

    西崦人家應最樂,煮芹燒筍餉春耕。

    第五句“竹”字拗bbr></abbr>,每六句“自”字拗,“沙”字既救本句的“自”字,又救出句的“竹”字。這是(a)(c)兩類的結合。

    夜泊水村

    陸游

    腰間羽箭久凋零,太息燕然未勒銘。

    老子猶堪絕大漠,諸君何至泣新亭?

    一身報國有萬死,雙鬢向人無再青!

    記取江湖泊船處,臥聞新雁落寒汀。

    第五句“有萬”二字都拗,第六句“向”字拗,“無”字既是本句自救,又是對句相救。這是(a)(b)兩類的結合。

    由此看來,律詩一般總是合律的。有些律詩看來好像不合律,其實是用了拗救,仍舊合律。這種拗救的作法,以唐詩為較常見。宋代以後,講究音律的詩人如蘇軾、陸游等仍舊精於此道。我們今天當然不必模仿。但是,知道了拗救的道理,對於唐宋律詩的瞭解,是有幫助的。

    (七)所謂“一三五不論”

    關於律詩的平仄,相傳有這樣一個口訣:“一三五不論,二四六分明。”這是指七律(包括七絕)來說的。意思是說,第一、第三、第五字的平仄可以不拘,第二、第四、第六字的平仄必須分明。至於第七字呢,自然也是要求分明的。如果就五言律詩來說,那就應該是“一三不論,二四分明。”

    這個口訣對於初學律詩的人是有用的,因為它是簡單明瞭的。但是,它分析問題是頁全面的,所以容易引起誤解。這個影響很大。既然它是不全面的,就不能不予以適當的批評。

    先說“一三五不論”這句話是不全面的。在五言“平平仄仄平”這個格式中,第一字不能不論,在七言“仄仄平平仄仄平”這個格式中,第三字不能不論,否則就要犯孤平。在五言“平平仄平仄”這個特定格式中,第一字也不能不論;同理,在七言“仄仄平平仄平仄”這個特定格式中,第三字也不能不論。以上講的是五言第一字、七言第三字在一定情況下不能不論。至於五言第三字,七言第五字,在一般情況下,更是以“論”為原則了。

    總之,七言仄腳的句子可以有三個字不論,平腳的句子衹能有兩個字不論。五言仄腳的句子可以有兩個字不論,平腳的句子衹能有一個字不論。“一三五不論”的話是不對的。

    再說“二四六分明”這句話也是不全面的。五言第二字“分明”是對的,七言第二四兩字“分明”是對的,至於五言第四字、七言第六字,就不一定“分明”。依特定格式“平平仄平仄”來看,第六字並不一定“分明”。又如“仄仄平平仄”這個格式也可以換成“仄仄平仄仄”,衹須在對句第三字補償一個平聲就是了。七言由此類推。“二四六分明”的話也不是完全正確的。

    (八)古風式的律詩

    在律詩尚未定型代的時候,有些律詩還沒有完全依照律詩的平仄格式,而且對仗也不完全工整。例如:

    黃鶴樓

    [唐]崔顥

    昔人已乘黃鶴去,此地空餘黃鶴樓。

    黃鶴一去不復返,白雲千載空悠悠。

    晴川歷歷漢陽樹,芳草萋萋鸚鵡洲。

    日暮鄉關何處是?煙波江上使人愁!

    這詩前半首是古風的格調,後半首纔是律詩。依照上文所述七律的平仄的平起式來看,第一句第四字應該是仄聲而用了平聲(“乘”g),第六字應該是平聲而用了仄聲(“鶴”,古讀入聲),第三句第四字和第五字應該是平聲而用了仄聲(“去不”),第四句第五字應該是仄聲而用了平聲(“空”)。當然,這所謂“應該”是從後代的眼光來看的,當時律詩既然還沒有定型化,根本不產生應該不應該的問題。

    後來也有一些詩人有意識地寫一些古風式的律詩。例如:

    崔氏東山草堂

    杜甫

    愛汝玉山草堂靜,高秋爽氣相鮮新。

    有時自發鐘磬響,落日更見漁樵人。

    盤剝白鴉谷口粟,飯煮青泥坊底芹。

    何為西莊王給事,柴門空閉鎖松筠。[32]

    作者在詩中故意違反律詩的平仄規則。第一句第六字應仄而用平(“堂”)[33],第二句第五字應仄而用平(“相”),第三句第六字應平而用仄(“磬”),第四句第三四兩字應平而用仄(“更見”),第五六兩字應仄而用平(“漁樵”)。第五六兩句是“失對”,因為兩句都是仄起的句子。第五句的“谷”和第六句的“坊”也不合一般的平仄規則(雖然可以為拗救)。除了字數、韻腳、對仗像律詩以外[34],若論平仄,這簡直就是一篇古風。又如:

    壽星院寒碧軒

    蘇軾

    清風肅肅搖窗扉,窗前修竹一尺圍。

    紛紛蒼雪落夏簟,冉冉綠霧霑人衣。

    日高山蟬抱葉響,人靜翠羽穿林飛。

    道人絕粒對寒碧,為問鶴骨何緣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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