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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战争:俄国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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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8章
合国秘书处的信)。

    1951年6月29日,驻朝美军司令李奇微将军发表广播讲话,建议在丹麦医疗船上举行停火谈判。1951年7月1日,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金日成和中国志愿军司令员彭德怀答复李奇微将军,表示同意与其会晤并进行“和平停战谈判”,建议谈判在开城地区三八线上举行。1951年7月4日美国人接受了这一建议。但会议直到1951年7月10日才开始进行。

    前10次会议讨论谈判议事日程。1951年7月26日,通过了以下谈判日程:

    “一、通过谈判议程。二、为建立非军事区确立双方军事分界线,以此作为朝鲜停止军事行动的基本条件。三、制定实现朝鲜停火和停战的具体措施,其中包括确定停战监督委员会的人员编成、权力和职能。四、关于战俘问题。五、给双方有关政府的建议。”

    从1951年8月10日开始,按照上述议程举行了谈判,除战俘遣返问题外,达成了停战协定的所有条件。所达成的停战条件中最重要的有以下几项:

    (一)军事分界线沿停战协定生效之日双方部队对峙线,即沿“为了建立非军事区双方部队各后撤两公里”的正面前沿划分(停战协定草案第1条)。

    (二)军事行动应在停战协定签字12小时后停止(草案第12条)。

    (三)应成立停战军事委员会,由10名资深军官组成,其中5名由联合国军总司令任命,另外5名由朝鲜人民军司令部和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部任命(第19条)。该委员会负责监督停战协定的遵守情况,包括监督战俘遣返委员会的工作,通过谈判调解可能出现的对协定的违反问题(第24、25条)。(四)应成立停战协定中立国家监督委员会,由联合国军总司令任命的瑞典和瑞士的代表和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和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任命的波兰和捷克斯洛伐克的代表组成(第36、37条)。该委员会可成立由这些国家代表构成的监察小组(第40条)。中立国家委员会应监督停战协定的实施,履行监督职能(第41条)。

    中立国家监察小组分别驻在北朝鲜的新义州、清津、兴南、满浦、新安州和南朝鲜的仁川、大邱、釜山、光州、群山。(五)双方司令员应“建议双方政府在停战协定签订和生效3个月期间里召开双方最高政治会议……通过和平谈判解决所有外国军队撤出朝鲜、和平解决朝鲜争端等问题”(第60条)。1951年12月18日,美军司令部向朝鲜人民军司令部和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部的代表递交了美军俘获的132474名俘虏名单。而朝鲜人民军和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部代表向美国人递交了朝鲜人民军和中国人民志愿军俘获的11559名战俘名单,其中包括3198名美军俘虏。美方指出,截至1951年12月18日,朝鲜人民军和中国人民志愿军俘获的美军士兵至少有11000人。正如艾奇逊在1952年10月24日联大第一委员会会议上声明的,美军司令部手里有17万名俘虏。这些俘虏中,似乎愿意被遣返的只有8.3万人。其余的或是当地居民(37000),或似乎反对遣返。在和平谈判中美国代表声明,只能遣返那些同意遣返的战俘。朝鲜人民军和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部代表坚决反对关于滞留一部分战俘的说法,坚决要求遣返所有战俘。

    1952年6月9日,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金日成和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彭德怀致信美军司令克拉克将军,要求“双方所俘获的所有外国武装人员——联合国军和中国人民志愿军的指战员都应遣返;双方所俘获的朝鲜军人——南朝鲜军人和北朝鲜军人,其出生地在敌对一方的应该遣返,其出生地在擒获其一方的,应允许直接返回故里,无需遣返”。

    美国人反对这一建议。同时,他们加强了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平居民点和和平企业的空袭,想以此恫吓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居民,迫使朝鲜人民军和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部同意美军滞留大部分被美军俘获的朝鲜人民军和中国人民志愿军人员,以便将来利用他们反对北朝鲜和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