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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战争:俄国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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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7章
中共部队交火……”。按照美国的要求,安理会议程上加上了“对侵略朝鲜共和国的控诉问题”。苏联提议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参与讨论朝鲜问题,但未被通过。安理会决定只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参与讨论麦克阿瑟的报告。

    中国政府拒绝参加这一报告的讨论。1950年11月10日,美国和其他国家的代表把决议草案提交安理会讨论,其中指出,“中共部队已展开行动反对在朝鲜的联合国军”,建议“所有国家和当局,尤其是对上述行动负责的国家和当局,应拒绝援助或鼓励北朝鲜当局,不给自己的公民、某些人士或军队提供援助北朝鲜军队的机会……”。1950年11月30日,安理会否定了这一决议草案,因为苏联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投了反对票。

    三、在五届联大会议上的朝鲜问题:在苏联代表恢复参加安理会工作之后,美国已不能利用安理会达到自己的目的,于是它把朝鲜问题提到了联合国大会。

    1950年12月6日,在美国和其他一些国家代表团的坚持下,联大议程上列入了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武装干涉朝鲜的问题”。美国、英国、法国、古巴、挪威和厄瓜多尔的代表在第一委员会提出了1950年11月10日在安理会上提出的决议草案。该草案陈述部分的一句话“中共部队已展开行动反对在朝鲜的联合国军”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军队正实施军事行动反对在朝鲜的联合国部队”。

    苏联代表团反对这一决议草案,并于1950年12月9日提出了自己的草案,呼吁注意美军和参与侵略战争的其他国家的军队继续武装干涉朝鲜给和平和人民安所带来的严重威胁,为和平调解朝鲜问题和维护远东的和平和安,苏联建议:“1、立即从朝鲜撤走一切外国军队;2、让朝鲜人民自己解决朝鲜问题”。第一委员会没有讨论苏联的提案。1950年12月12日,印度代表劳以亚洲和阿拉伯国家的名义提出了两个决议草案。在第一个草案里建议成立以大会主席安特扎(伊朗)为首的三人小组,并责成该小组准备提案,以便为“能达成朝鲜停战协定确立基本原则”。第二个草案建议由苏联、中华人民共和国、美国、英国、法国、印度、埃及代表组成一个委员会,并授权该委员会起草“和平解决所发生问题的建议”。1950年12月14日大会通过了成立“三人小组”的提案。苏联代表团投票反对。除安特扎外,“三人小组”里还有劳和皮尔逊。“三人小组”请麦克阿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通报朝鲜停战的条件。1951年1月11日“三人小组”向第一委员会提出了和平调解朝鲜问题的“五项原则”。这五项原则是:1、“立即保证停火”;2、“利用停火之机,继续讨论下一步恢复和平所应采取的步骤”;所有非朝鲜军队逐步撤离朝鲜,并按照联合国的原则采取措施,“让朝鲜人民可以在自己未来政府问题上表达自己的意志”;4、在完成这些措施之前,采取必要的保障朝鲜“行政管理的措施以维护那里的和平和安”;5、在签订停火协定之后,联合国大会应立即成立由英国、美国、苏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组成的机构,其目的是使远东问题,其中包括台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大的代表席位问题获得调解。这些原则于1951年1月13日得到了第一委员会的赞许。同时,该委员会根据挪威提议通过了决议,其中委托第一委员会主席把上述原则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并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通知,它是否讨论这些原则中所包括的作为远东问题调解基础的提议。1951年1月17日周恩来作了答复,指出为了真正和平调解朝鲜问题和其他涉及亚洲的重要问题,必须:

    “(一)为尽快停止朝鲜战争,有关国家的谈判应在所有外国军队撤出朝鲜和朝鲜内部事务由朝鲜人民自己解决之协定的基础上进行。

    (二)谈判日程应包括美国从台湾和台湾海峡撤军问题以及其他涉及远东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