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唐代,从贞观到开元年间,经济繁荣,文化灿烂,国力强盛,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富强的国家。杜甫在《忆昔》一首诗里描绘了当时的景象:“忆昔开元全盛日,小邑犹藏万家室。稻米流脂粟米白,公私仓廪〔lin凛〕俱丰实。九州道路无豺虎,远行不劳吉日出。齐纨〔wan丸〕鲁缟〔gao稿〕车班班,男耕女桑不相失。”这种情况与隋末“万户城廓空虚,千里烟火断灭”的惨状,形成鲜明对照。这一巨大变化,与唐代经济立法的作用,有密切关系。
(1)均田法
魏、晋、南北朝到隋、唐时期,我国北方及中原地区屡经战乱,出现许多荒地。国家通过各种方式把这些土地分给农民耕种,并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不许迁移。
唐高祖为了恢复残破的经济,满足征收赋税和兵役的需要,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制定了均田法,该法规定,18岁以上男丁,由国家授给田一顷(100亩),其中2/10(20亩)为永业田,8/10(80亩)为口分田。老男、残疾人给田40亩,寡妻、妾给田30亩。如果是户主,加给20亩。这些人的永业田也是20亩,其余为口分田。永业田归受田人私有,死后传给继承人。在一定条件下(如迁徙到荒僻边远地区)可以把田地卖掉。口分田为国家所有,不许买卖,受田人死亡,由官府收回,另行分配。
均田法不仅使小土地私有制得以形成,保证了农民的生活资料,也保证了地主的剥削收入。唐律还规定农民只有土地使用权,禁止买卖转让,禁止兼并土地,禁止土地荒芜,违者要受到刑罚制裁。
各级官吏可以依照官品或勋爵获得永业田。其具体数额是:亲王100顷,职事官正一品60顷,郡王及职事官从一品各50顷,国公若职事官正二品各40顷,郡公若职事官从二品各35顷,县公若职事官正三品25顷,职事官从三品20顷,侯、伯、子、男等爵位若职事官各分得14、10、8、5顷。各级官吏所分得的永业田可传子孙,即使子孙犯罪除名,所分之地也不收回。除此之外,各级官吏还有临时赏赐的赐田,还有作为薪俸一部分的职分田等等。
到唐代中叶,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逐渐激烈起来,地主占有土地的比重迅速扩大,国家已没有直接控制的土地可授予农民,因而难以直接控制劳动者,均田制度陷入危机之中。到武则天统治时期,农民破产逃亡严重,“天下户口,逃亡过半”?(《旧唐书·韦嗣立传》)。中唐以后,天下动乱,地主随意兼并土地,朝廷允许通过订立契约形式使这种掠夺土地的行为合法化,均田制遭到破坏。
(2)租庸调法
唐高祖武德二年(公元619年),在推行均田制的过程中,在赋役制度方面还颁布了租庸调法。租,是按丁缴纳的田租,即地亩税;庸,即徭役,不服力役时,可缴纳一定的实物替庸,也叫“输庸代役”;调,是户调,按丁缴纳一定的织物和棉麻。这种新法是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将地租与徭役合一的赋役制度。该法规定,租,凡授田者成丁每年纳粟二石或稻三斛,亦称田赋;调,随乡土所产,蚕乡每丁每年纳绫或绢、絁〔shi施〕二丈,丝绵三两,非蚕乡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庸,每丁每年服役20日,闰年加二日,如不服役,每日纳庸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违反规定的,处笞刑40直至死刑。但是,在政府不急需劳力的情况下,可以纳绢布代替劳役,农民得以有较多时间参加生产。贵族、官吏等不负担租、庸、调。这个新法令比隋炀帝时的横征暴敛大大减轻了,农民能够生活下去,封建国家和地主对农民的人身控制也有所减弱,社会经济渐渐复苏。
唐代的租庸调法,赋役量比较稳定,赋役的减免规定也较详备,并得到法律的确认。到唐中后期,由于均田制受到破坏,租庸调法失去存在基础,租庸调制被两税制所代替。
(3)两税法
唐中叶,安史之乱以后,均田制瓦解,土地兼并,人丁流失,户籍不实,租庸调制失去存在的基础,无法继续施行。为了解决财政危机,维持唐王朝的赋税收入,防止人民起来反抗,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在著名封建政治家、宰相杨炎建议和主持下实行“两税法”。
“两税法”是封建税制的一种新形态,它是以劳力、土地和财产的多少来确定纳税的等级,不再分地租和力役,合诸税为一税,统一征收,税额多少,与男丁多少已没有联系。“两税”,包括地税和户税。地税,即田亩税,以唐大历十四年(公元779年)垦田数字为依据,按亩纳米麦;户税,即资产税,以户为征收单位,不论主户、客户一律在当时居住的地区登记,编入户籍,按户等高低定税钱。官府按贫富把居民分为九等户,具体规定每个户等的税额。虽仍以实物计征,但要折合为钱帛,主要征收货币。两税法规定全年分夏、秋两次摊征,夏税不得过6月,秋税不得过11月。所谓摊征,是指没有固定税率,征收总额由朝廷依据需要分摊给各州县。没有固定居住地的行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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