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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赋税与劳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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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矿税
滋事,危害社会稳定。但到康熙年间,为增加货币供应量,已开始鼓励铜、铅矿开采。乾隆年间,矿业已相当发展,矿税收入也逐渐增加。但矿税在清朝廷整个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则很小。

    清朝矿税一般征取实物。康熙年间,定金银课税率为40%,收入直接上交中央。铅、铜课税率为20%,即按“二八”定例征收。官税2/10,其余8/10,半数由官府发价收买,半数任百姓自由贩卖。除“二八”抽课外,还有临时性征收性质的“一九”抽课、“三七”抽课等形式。

    清代矿税除正税外,还有杂课。一是撒散,是为地方征课稽查人员的经费供给而征收的,税率在3%—5%之间。二是价脚,是为了支付矿课运解途中的费用而向铜厂、铅厂厂商征收的款项,一般每百斤铜铅收一两六钱的价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