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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赋税与劳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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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矿税
5万斤,铅11.4万斤,锡1.7万斤,铁53.2万斤。

    宋代矿业较为发展,宋初金、银、铜、铁、铅、锡监冶场务201所,由官府置场监管,坑冶由豪民组织矿户承包开采冶炼,产品20%缴给官府作为矿税,其余80%按规定价格卖给官府,由官府统一出售。宋太祖开宝三年(公元970年),以“不夺人之利”为标榜,减桂阳监银课1/3。也有的地方不置场监,听民采冶售卖,向官府纳税,税率也是20%。宋仁宗皇祐年间(公元1049—1054年),每年得金课1.5万余两,银课21.9万余两,铜课510余万斤,铁课724万斤,铅课9.8万余斤,锡33万余斤,水银2000余斤。英宗治平年间(公元1064—1067年),诸州坑冶增至271所,铁课达824万余斤,为北宋最高数额。宋徽宗政和八年(公元1118年),将各地铁矿仿茶盐法实行专卖。铁矿由民采炼,所得铁卖给官府,官府收铁给引,召人通市。出铁少的贫矿,百姓可以出息承买,官不榷取。铁由官府专卖,只许铸户购买,禁止民间私相贸易,但农具器用不在禁列。

    到南宋时期,坑冶废兴不常,岁入多寡不等,矿政逐渐废弛。

    辽朝矿业很发达,首山(今辽宁鞍山)铁矿,坑深18米以上。东平县(今辽宁辽阳)产铁矿,有矿户300家,“随赋供纳”,向府缴纳矿税。

    金政权对矿业也采取鼓励政策;金世宗认为,山泽之利,应以予民。世宗大定三年(公元1163年)规定,百姓可以自由开采金银坑冶,国家税1/20。大定十二年(公元1172年),取消矿业税,但大定二十七年(公元1187年),又要求采银之民承纳官课。

    元朝根据士人呈献资源确定矿税课额,因此税率不一。金银矿一般由官府征集民伕采淘冶炼,向国家定额输课,如至元五年(公元1268年),令益州4000漏籍户在登州栖霞县淘金,户输金四钱。至治、泰定年间(公元1321—1328年),一些地区银矿,许民承包采炼,输税2/10或3/10,或征定额税。铁、铅、锡、矾则由国家专卖,行引法,铁每引200斤,听民采炼,官府抽分。铅、锡每引100斤,官收钞300文,客商买引到各矿冶支铅、锡贩卖,无引者比私盐减等论罪,杖六十,货物没官。矾每引30斤,价钞五两。

    明代采矿业并不发达,史称矿冶不及宋代十之一二,但矿税为害却最为严重,曾在明史上发生过重大影响。明代以银为主要货币,银矿最为朝廷重视,所以为害最大的首推银课。

    明代银课实行定额包税制,由官府确定各地银场应纳银课数量,以后不论产量增减,均须如数输纳。明朝开国之初,朝廷反对开银矿,坑冶很少,所以矿税收入不多。当时主要矿产地在福建、浙江。明太祖洪武年间(公元1368—1398年),福建各场岁课银2670余两,浙江2800余两。洪武年间所定上述银课旧额,称“岁办”。

    明成祖永乐年间(公元1403—1424年)和明宣宗宣德年间(公元1426—1435年),矿禁松弛,开始采掘新矿,矿税也随之增加。永乐时,福建每年银课提高到3.28万余两,浙江提高到8.207万余两。到宣德时,福建又增至4.027万余两,浙江增至9.404万余两。水乐、宣德年间新增课额称“闸办”。福建、浙江两地永乐年间闸办额是洪武岁办额的23倍;宣德年间闸办额则是洪武年间岁办额的27倍。银课数额的增加,并不全是由于矿产增加,而首先是由于统治集团对货币财富的贪欲。课额增加远远超过银矿产量增加的速度。因此,无力完成课额的地区,只得把课额摊到州县百姓头上,银课因而成为对百姓的一项苛征。

    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江西、湖广等地有铁冶13所,课铁746万斤。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陆续复开各地铁矿,允许百姓自由采炼,并以2/30的税率缴纳铁课。

    神宗万历二十四年(公元1596年),为了获取更多的货币财富,下诏在各地开采银矿,并派大批宦官去各地任矿监,到处勘查,广泛搜求,两年后又在各地遍设税监。他们借开采之名,敲诈勒索,无恶不作。例如,宦官陈奉到湖广监理矿冶,借口开采,强夺民财,“富家巨族,则诬以盗矿;良田美宅,则指以为下有矿脉,率役围捕,辱及妇女,甚至断人手足,投之江”(《明史·食货志五》)。陈奉的暴行,激起了武昌民变,愤怒的群众万余人要与陈奉拼命,他们捉拿陈奉爪牙16人投入大江之中。汉口、黄州、襄阳、宝庆、德安、湘潭也相继发生民变。从万历二十五年到三十三年,宦官所进税银近300万两,而他们中饱私囊的数额,则不止此数的十倍、五倍。由于他们的残酷搜刮:“矿头以赔累死,平民以逼买死,矿夫以倾压死,以争斗死。”(同上)给矿民和百姓带来沉重的灾难。明朝廷对矿冶的横征暴敛,成为引发明末农民起义的一个重要导火线。

    清朝吸取明朝的教训,对开矿十分谨慎,一般禁止开采新矿,以防开矿聚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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