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属山泽产品。夏、商、周奴隶制时代,矿产的开采冶炼,均为奴隶制国家控制,由官有手工业经营。《周礼》有“卝〔kuang,同矿〕人”一职,其职责是“掌金玉锡石之地,而为之厉禁以守之”(《周礼·地官司徒·卝人》),百姓不得随意采掘冶炼。
春秋时期,矿产也大都为国家所垄断。《管子》书中曾阐述了国家必须垄断矿产资源的理由。首先,国家必须垄断货币制造权;金、玉、银、铜是制造货币的材料,国家要垄断货币制造权,就必须控制货币材料的来源,即垄断金、玉、银、铜矿产资源。其次,金、银、铜、铁还是制造兵器的原料,国家要垄断兵器的生产和制造以加强对人民的统治,也必须垄断金、银、铜、铁等矿产资源。第三,金、银、铜、铁等矿产是生产各种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品及装饰品的原料,为人民生活所必需,销量大,利润高,由国家实行垄断和专营,可以为财政取得大量收入。《管子》举铁为例说明,每个女工要做针线活,都必须有一针一剪;每个农民要耕地,都必须有一耒一耜(犁头);木匠要做木工,也必须有一斧、一锯、一凿、一锥。如果铁器的生产由国家垄断经营,把每根针的价格加一钱,30根针就可以增收30钱,相当于一个人的人头税(人头税每人每月30钱);剪刀的价格加六钱,五把剪刀也可以多得30钱,相当于一个人的人头税;耜铁每个加价10钱,三个耜铁也可增加一个人人头税的收入。这样,国家不用向百姓直接征税,通过铁器加价,就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大量收入,而且这种“税收”,是任何人都无法逃避的。正是从这种认识出发,管仲治齐时,对矿冶实行国家垄断,在各产矿地设铁官,招民采矿,冶铸与销售由国家统一管理,所获之利,民得其七,官得其三。
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变法,也对矿产实行官营,即“一山泽”(《商君书·垦令》),“专山泽之利”(《汉书·食货志》),据说所获盐铁专营之利,20倍于古。但在未实行矿冶官营的其他诸侯国里,矿产的开采冶铸及买卖则任民经营,采铜冶铁事业均为富商大贾所把持,许多商人靠采矿冶铸而富至千金、万金。
西汉初年,为了恢复经济,推动生产发展,曾一度“开关梁,弛山泽之禁”(《史记·货殖列传》),铜、铁等矿产允许百姓自由开采,同时向经营者征山泽之税。当时百姓纷纷抛弃农业生产,应商贾豪强召募,赴矿山采铜铸钱,或采铁石鼓铸,制造铁器。一家矿场聚众成百上千,矿冶之利完全被私人把持,许多商人、官僚靠冶铁、铸钱而成暴富。
汉武帝时,大规模出兵攻匈奴,军费浩繁,国库空虚;而富商大贾冶铁铸钱,财累万金,却不肯出资支助国家之急。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根据孔仅、东郭咸阳建议,决定与盐一起,对铁也实行专卖制:国家在产铁地区置铁官,不产铁地区置小铁官,统一管理采铁、冶铁事业;生产的铁器由官府统一售卖。禁止私人采矿冶铁,敢私铸铁器者,“釱〔di弟〕左趾,没入其器物”(《史记·平准书》),即受镣铐左脚之刑,并没收其生产工具。盐铁专营为汉王朝取得大量收入;正是靠这种收入,才使汉武帝时期“兵革东西征伐,赋敛不增而用足”(《盐铁论·轻重》)。铁专卖在汉元帝时一度被废止,但不久又因财政需要而恢复。东汉和帝继位(公元88年),废除铁专卖,改行征税制。
三国两晋时期,矿冶仍为官府经营。南北朝时期,矿山准民私采。如南朝宋元嘉三年(公元426年),始兴郡(在今广东韶关市)有采银民300余户,所掘矿井深达二三丈,采掘十分艰难,矿民常因矿坑崩压而致死。矿税以银缴纳,后又准以银课米。北魏起初沙金的淘炼、银矿的开采和冶铸,均由百姓私营,向官府缴税。宣武帝延昌三年(公元514年),朝廷认为银矿之利很大,因此决定官营。当时地方官奏报长安骊山银矿二石矿砂可得银七两,桓州白登山银矿八石得银七两,上等锡300余斤。孝明帝熙平二年(公元517年),尚书奏报恒农郡铜青谷铜矿一斗得铜五两四铢,苇池谷铜矿一斗得铜五两,鸾帐山铜矿一斗得铜四两,河南郡王屋山铜矿一斗得铜八两,南青州苑烛山、齐州商山铜矿产量也与此相当。朝廷即决定置银官采铸银矿,置铜官采铸铜矿。这些矿冶官营以后,自然成为国家的重要财源。
唐代矿业不发达,朝廷不鼓励开矿,据记载,当时陕、宣、润、饶、衢、信、汾诸州共有银、铜、铁、锡、铅、矾等矿共172处。唐玄宗开元十五年(公元727年),开始对伊阳(今河南嵩县西南)五重山银锡矿征税。唐德宗时,朝廷对金、银、铜、铁等矿产品均予征税。宪宗时,禁止私人采银,鼓励矿户采铜,助官府铸作。当时国家每年采银1.2万两,铜26.6万斤,铁207万斤,锡五万斤。唐文宗开成元年(公元836年),矿冶又归州县主管,全国矿税收入一年不过七万缗,不及一县茶税。唐宣宗时(公元847—859年)又将矿冶之利收归中央,并增加银冶二处、铁冶71处、废铜冶27处、铅冶一处。全国一年得银1.5万两,铜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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