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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赋税与劳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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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酒税
高,太宗至道二年(公年),两京及诸州榷酒收入为铜钱121.4万余贯,铁钱156.5万余贯,京城卖曲钱48万余贯。真宗天禧末(公元1021年),榷酒收入为铜钱900余万贯,铁钱近300余万贯,卖曲钱77万余贯。神宗熙宁十年(公元1077年),北宋在全国设榷酒务1800多个,东京每年榷酒收入40万贯以上,秦州、杭州30万贯以上,这一年全部酒课约1360余万贯,卖曲钱约100余万贯,高于同期的商税收入。

    北宋对私酒的禁令也很严厉,太祖建隆二年(公元961年)规定,卖私曲至15斤,以私酒入城至三斗,都要处以极刑。

    南宋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不断加重酒税,并提倡百姓饮酒。南宋初年行隔槽法。该法由当时总领四川财赋的赵开于高宗建炎三年(公元1129年)所创行。具体做法是:废除国家专卖制,由官府备存酒曲和酿酒器具,管理槽酿酒坊,百姓如要酿酒,可将米入官自酿,官以收酿造费的方式收取酒税:每斛米输30文及头子钱22文,所酿之酒百姓可自由买卖。隔槽法施行后,酒税大增,以后推行于各路,全国有官槽400所,酒税增至每年690余万缗。

    南宋还实行扑买法,又称“扑买坊场酒利”,在乡村划分地域,计算出该地酒税数额,招民承包,任民增价夺买。即使该地酒的生产经营停闭亏损,扑买者仍需出税。

    此外,南宋还有添酒钱,是国家为增加收入所增加的酒价钱。高宗建炎四年(公元1130年),以米曲价高为由,规定上等酒每升增20文,下等每升增18文。绍兴元年(公元1131年),两浙酒坊于买扑上添净利钱五分,输送户部,又增添酒钱上升20文,下升10文。各州、军如卖酒亏损,均可随时增价弥补;所增酒钱,一分供州、军,一分供漕计,一分上交经制司。以前酒有定价,增价须请示朝廷。从此,州、军可自行增价,致使各处酒价互异。绍兴五年(公元1135年),又规定各州酒不分上下,每升均增五文。

    南宋榷酒收入,孝宗乾道二年(公元1166年),岁收本钱140万,息钱160万,曲钱2万,献内藏羡余钱20万(后来增为50万),成为一项重要的财政收入。

    元朝初年,对酒有时行专卖制,有时行征税制。元太宗二年(公元1230年)定酒课税率,验实息十取其一;三年改为专卖制;八年又改为征税制,税率为1/10。元世祖时,规定百姓酿酒,须官府批准,并向国家纳税,税额为每石课钞一两。至元二十一年(公元1284年),右丞卢世荣建议行“榷酤”法,于是对酒实行专卖制,官制、官收、官卖,并增加酒课,每石课钞十贯,比旧额增加九倍。卢世荣被诛后,又改为民制、官收、官卖,每石课钞改为五两。至元二十九年(公元1292年),又恢复榷酤法,官制官卖。

    元代还对葡萄酒课税,税率为1/30。

    酒税是元代财政收入的重要项目,酒课收入每年为钞46.9159万锭17两,〔ba巴,贝币〕20.1117万索。

    明初曾禁止造酒,并禁止百姓种糯米,以塞造酒之源;但民间造酒实际上并未真正停止。所以,国家对酒的酿造和买卖,仍与前代一样,予以征税。明朝酒税分为酒曲税和销售税。明太祖洪武二年(公元1369年)规定,百姓造酒自家饮用,不征税。如造酒贩卖,则必须购买已纳税酒曲,同时所造之酒也必须纳税后才能出售。如果用自家酒曲造酒,也必须缴纳曲税。

    酒税税率各代不同。代宗景泰二年(公元1451年),规定酒曲10块须缴税钞、牙钱钞、塌房钞各340文。宪宗成化时(公元1468年),准曲投税2%。明代酒税由地方征收。英宗正统七年(公元1442年)规定,各地酒课收贮于州县,以备其用;酒税就成为地方税了。

    清朝前期也禁止酿酒,目的是节约粮食;所以,荒年酒禁尤严。但边疆寒冷地区,及自用之酒,则不在禁列,丰年酒禁也相应放宽。

    在允许造酒时期,酒税也不高,不列入国家财政。清代酒税有缸税、曲税和关征酒税几种形式。缸税是对造酒缸户所征的酒税。缸户造酒须到官府领取牙帖,官府按牙帖征缸税。各地缸税均有定额,如宣化府在乾隆年间每年缸税征收额为银616两,谷九石三斗二升。曲税是对酿酒所用曲块所征的税,在直隶,官府对曲块数量还有限制,每户一般不得超过300斤;康熙二十四年(公元1685年),各直省共征酒曲税1686两。关征酒税是运酒过关卡时所征之税;康熙二十四年,直隶关征酒税共银2050两;乾隆年间,关征酒税一般为酒10坛(约200斤)征税银二分。清代由于酒税数额不大,所以收入多留给地方供办公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