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管仲曾在齐国实行盐铁专卖制度;食盐的生产和销售均由官府控制,官府在卖盐时,寓税于价,为财政取得收入。管仲认为,食盐是人的生活必需品,每个人都必须天天吃盐。他指出,一个万乘之国,吃盐的人可达千万,一天可吃盐千钟。如果国家将盐价每升(一钟=1000升)加价二钱,每天就可以收入200万钱,10天可得2000万钱,一个月就可以收入6000万钱。而一个万乘之国的人头税,一月不过3000万钱。现在国家通过对专卖食盐的加价,每月获得的收入,相当于两个万乘之国的人头税数额。如果国家宣布增加百姓的人头税,必然会引起百姓的不满和反对。而这种寓税于价的征课办法,则具有很大的隐蔽性,百姓难于觉察,并且谁也无法逃避。所以是一种非常巧妙和有效的为国聚财的手段。战国时商鞅在秦国变法,也实行食盐专卖制度。
西汉初年,国家曾一度放松对食盐生产和买卖的限制,私人可以自由煮盐,自由买卖,国家征收盐税。许多商人通过经营食盐买卖发了大财,成为暴发户。汉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接受南阳大铁商孔仅、齐之大盐商东郭咸阳的建议,对盐铁实行专卖,任他两人为大农丞,管领盐铁事,洛阳贾人之子、当时任武帝侍中的桑弘羊参与筹划计算工作。食盐专卖办法是实行民制、官收、官运、官销。官府提供煮盐的锅盆等器具,招募百姓制盐,百姓生产的盐,由官府统一收购,并运往各地销售。国家在各地设置食盐专卖机构,掌管食盐运销业务,严禁百姓私自制盐贩盐。食盐专卖虽然能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但也有很大弊端。官府对食盐的垄断高价,阻碍食盐的销售,贫民无钱买盐,只好淡食。食盐的收购、运送和销售,需要大批盐官盐吏和民伕,既增加国家开支,又加重百姓负担。官府卖盐,不能家至户到,偏远地区百姓,经常买不到盐。而官盐积压时,官吏往往向百姓强行摊卖。所以,在汉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召开的盐铁会议上,盐铁专卖遭到与会的贤良、文学的猛烈批评。汉元帝时(公元前48—前33年)曾一度废止食盐专卖,但不久又因财政需要而恢复专卖制度。东汉和帝即位(公元88年),废除食盐专卖制,改由私人经营,国家征收盐税。
三国、西晋时期,官府对食盐产销仍实行专卖制,东晋与南北朝时期各割据政权在不同时期,由于形势不同,政策也不相同,有时行征税制,有时行专卖制。
隋初曾禁百姓制盐。但自隋开皇三年(公元583年)至唐先天元年(公元712年),130年间,盐则任民采煮,一直无税。开元元年(公元713年),开始征盐税,但税很轻。安史之乱后,唐肃宗乾元元年(公元758年),盐铁使第五琦创行榷〔que确〕盐法:盐户(称亭户)生产的盐,全部由官府收买,每斗加价100钱(原价每斗10钱)由国家专卖,成为当时一项重要财政收入。代宗宝应元年(公元762年),刘晏为盐铁使,对盐政进行改革,实行就场征税制,盐户所生产的盐,国家就场收买,再转卖给商人,盐税即加入售价之中,然后由盐商将食盐运销各地,这就是民制、官收、商运、商销的专卖制度。刘晏的改革,减少了盐官盐吏,节省了国家开支。为了促进食盐的流通,刘晏要求朝廷下令禁止地方征收盐商过境税。为了鼓励商人销盐,规定商人可以绢代钱购盐,并将绢价提高20%,以优待商人。在盐商不愿运销的边远地区,国家设常平盐,以调剂供求矛盾,平抑盐价。这一改革,由于调动了盐商的积极性,扩大了食盐的销售量,极大地增加了国家的盐税收入,当时全国赋税收入的一半为盐税。
五代时,后唐实行食盐按户配售,城镇按屋税配售征钱,称“屋税盐”;农村在二月育蚕时按户配盐,六月缴夏税时征钱,称“蚕盐”。后晋依旧实行蚕盐制,同时还按户等征盐税,户分五等,各等税额从200文到1000文不等。为增加国家收入,同时又征敛盐商,住商每斤盐税10文,过商税七文,百姓受一盐二税之苦。后周时,城镇改行盐专卖,乡村则行商销。周世宗时(公元954—959年)将河北盐课均摊入两税(田赋)中,于夏秋两季随税缴纳,称“两税盐钱”。
宋代盐税的征取办法,有官鬻法和通商法两种。官鬻法即专卖法,国家对盐的生产、运输和销售实行垄断,一般是将全国划分为若干盐区,各区所产之盐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办法和规定的区域销售,盐的垄断价格构成国家财政收入。如淮南、福建和浙江等沿海盐区,盐的收购价为每斤四文,卖给百姓的价格则为33文,抬价高达八倍以上。通商法有两种形式,一是自由通商法,国家向盐生产者征收一定的盐税,盐民可与盐商自由贸易。商人向国家缴纳盐税后,即可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运销。宋代对海盐的运销多采取这种办法。而对河北盐场仍实行北周的办法,官府随两税征收盐钱后,盐的买卖即实行自由通商。
通商法的另一种形式是:百姓可自由生产食盐,官府实行统购,然后再卖给商人自由运销,自由贸易。具体做法有如下几种,首先是“入中法”或称“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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