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宋太宗雍熙时(公元984—987年),因对辽用兵缺乏粮草,招募商人输粮草至边塞,称“入中”,然后官府给商人名为“交引”的凭证,商人凭“引”到京师领取现钱或到指定盐场领盐贩运。后来又募商人输粟塞下,根据路程远近优予价钱,并给文券,商人凭文券,到京师取钱或到盐场兑盐贩卖,这种办法称“折中法”。行之稍久,商人操纵粮、盐比价变化,谋取暴利。庆历八年(公元1048年),主管解池盐务的范祥创行盐钞法:令商人至边郡以四贯八百文领一钞,钞上注明可领盐数量和价格,商人持钞至产地交验,领盐运销。蔡京当权后,又于政和三年(公元1113年)改行引法。盐引分长引和短引。长引缴销期为一年,销外路(路是府之上的最高地方行政组织),短引期一季,销本路。商人缴纳包括税款在内的盐价领引,凭引支盐运销。
南宋高宗绍兴二年(公元1132年),四川总领赵开在四川创行引课法,征收盐附加税;办法是将成都、潼川、利州路的私井实行禁榷,官置合同场管理盐户的生产,令商人到合同场买盐引,每斤纳引税钱25,土产税及增添约九钱四分,过税钱七分,住税1.5钱,每引又另纳提勘税66钱,后来又增收贴输等钱,使盐的附加税大大加重。
辽对盐实行征税制,允许百姓自由采鬻。金实行钞引法,官府制造钞引,引上载盐的斤数,引附于钞上。商人要贩盐,必须购买钞引,然后凭引到盐场领盐运销。对灶户所收盐课数量为每石盐征收正课盐150斤,外加耗盐22.5斤;按此斤数,照价交钱。
元代盐税行“引岸法”,国家指定某地区销行某场之盐,称“引岸”。官府募灶户盐丁制盐,再于各地置局卖盐引,每引付盐400斤。盐商付引钱购得盐引后,到盐场支盐贩运于指定地区,不可越区运销。盐引起初为中统钞九贯,折银四两五钱,以后引价逐渐上升,最后增至150贯。上述地区称“行盐地”,实行引岸法。与之相对应的是称之为“食盐地”的盐场附近地区,这些地区由于私盐充斥,官府实行“计口授盐”制,即按人口或按户配给食盐,强征盐课,盐课数额甚至超过税粮数倍。
引岸制为专商制,非专商不能运盐。由于大盐商垄断专利,往往导致盐价腾贵。为了平抑盐价,元代曾实行常平盐制。国家将盐运于指定地点储存,在盐价上涨时,以平价出售。出于同一目的,元朝还曾于大都(今北京)南北二城设官局15处,由官府卖盐,平抑盐价。
元代还有入粟中盐制,官府募商人将粮食运到指定地区(边疆或军队驻扎之地),然后给以盐引,到盐场领盐贩卖。对民间自制土盐及四川民办盐井,则实行征税制。元朝还通过对盐课附加、折征、预借等办法增加对百姓和商人的掠夺。
明朝盐税采取多种制度。在继承元代引岸法之外,还实行开中法,即仿宋代折中法,根据筹备边储或赈灾需要,由户部出榜,召募商人运送粮米至边塞或其他缺粮地区,官府登记商人缴粮数量和政府应支付商人的盐斤数量,发给商人作为领盐凭证的“盐引”,商人持盐引赴指定盐场领盐,然后再到指定地区行销。开中法于太祖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初行于大同,当时规定商人于大同仓入米一石,太原仓入米一石三斗,给淮盐一小引(小引为200斤,大引为400斤)。以后各省也于边境召募商人纳米中盐,依据地区不同,道路远近,纳米数量各不相同。后来商人认为输粮于边费用过大,不如在边塞招民垦种更为有利,于是纷纷在边塞兴屯,促进了边塞地区生产的发展,既保证了边储,又有利于边防。
明代的开中法,除纳米中盐外,还有纳马中盐、纳钞中盐、纳布中盐、纳铁中盐等。英宗正统三年(公元1438年),宁夏总兵史昭奏请纳马中盐,上马一匹给盐100引,次马80引。仁宗洪熙元年(公元1425年),户部尚书夏原吉为回笼钞币,奏请有钞之家纳钞中盐。正统九年(公元1444年),在山东实行纳布中盐,每引纳棉布一匹,以备辽东支用。宪宗成化九年(公元1473年)于山西安邑县(公元1958年与解虞合并为运城)行纳铁中盐,供制造兵器用铁之需。
开中法行之既久,弊端丛生,例如官府不计盐的实际产量,滥发盐引,致使商人持引不能兑盐。神宗万历四十五年(公元1617年),两淮盐法疏理道袁世振为疏销积引,创行纲法。后来巡盐御史龙遇奇将此法付诸实施,将淮南盐编为10纲,淮北盐编为14纲,一纲卖积引(旧引),余纲卖现引。编成纳册,凡领引盐商,都登记入册。纲册有名者,每年可照旧数派行新引,无名者不得加入,盐商将应纳盐税,按引缴银。纲商因此成为专得某场盐利的专商,食盐纲商垄断制从此产生。
明朝还于两浙偏僻山区和盐场附近各州县实行盐票法。近场地区,百姓多买食私盐,致使引盐不行。偏僻地区运输不便,商人不愿去那儿贩售官盐,也使私盐流行。嘉靖十六年(公元1537年),在两浙僻邑,官商不到之处,令当地土著商人按每100斤纳银八分的税率,发给盐票,土商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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