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中国古代的赋税与劳役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第五节 唐代的租庸调制和两税法
成为地主的佃农;不是已经丧失了输纳租庸调的能力,就是不再为国家所控制,不再为国家输税。而大官僚大地主虽然兼占大量土地,剥削很多佃农,却逃避赋税,或仅纳一丁一户的租庸调。安史之乱(公元755—763年)后,造成大量人口流散、死亡,更加促进了土地的集中,均田制彻底瓦解,租庸调制已经无法维持,国家财政陷入严重危机。公元780年,唐德宗任用杨炎为相,开始实行两税法改革。

    两税法开始了中国赋税发展史的又一个新阶段。这个阶段田赋制度主要表现出以下两个基本特点:第一,资产税开始取代人丁税;第二,货币税逐渐取代实物税。这一取代过程虽然经过多次反复,但在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却一直贯彻着,是田赋制度发展的一个趋势。从唐中叶两税法开始,中间经过北宋中叶王安石变法,明中叶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到清中叶摊丁入地改革,这种取代终于最后完成了。

    两税法最先体现了上述的发展趋势或变化。两税法的具体内容有以下一些方面:量出制入,根据国家原来各项财政支出额,确定国家的税收总额,再把这个总额分配到各地,按户税和地税两个税种向百姓征收。户税的具体征收原则是:“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旧唐书·杨炎传》)即不论主户、客户,一律编入现在所居州、县的户籍,在所居地纳税。征税标准,不再按丁,而是按资产征税,不论丁男、中男,一律按贫富即按其拥有的资产的多少来纳税。资产多的多纳,少的少纳。变过去按丁(户)征税为按资征税。商人要在经商所在州县纳税,税率为1/30,大致要和当地居民税负相同。地税则依两税法实施前一年耕垦的田亩数征收。两税一年分夏、秋两次交纳,夏税纳税时间不超过六月,秋税不超过十一月。

    两税法简化了税制,把租庸调及各种杂税合并,统一征收,税目减少,缴纳时间集中,纳税手续简便。还取消了“不课户”,不仅官吏要纳税,浮寄客户及商贾都要承担两税,扩大了纳税面,增加了国家赋税收入。两税法按资产课税,更适合均田制瓦解后百姓的负担能力,在土地已大部分集中于大地主阶级手中,而广大农民多已失去土地的情况下,如再按丁、户征收租庸调,是极不公平的,而且越来越难于保证国库有充足的收入。而按资产征税,占有大量田产的大地主多纳税,而资产极少的农民则少纳税,纳税数量和负担能力更为相符,税收也可增加。

    两税法还有一个重要规定,即田亩之税(包括租粟二石及按每亩交粟二升的地税)仍纳谷米,而租庸调中应纳布帛绢绵等实物的部分均改为折钱计征。一般商户占有的不在垦田数内部分的土地的地税,也另折现金交纳。此外,原来的庸并入两税后,改为赋税代替劳役,百姓可以钱代役,劳役租税部分也变为货币租税了。这样,两税法就把很大一部分实物税改为货币税了。

    两税法改赋税征实为征钱,是唐代社会经济繁荣、商品货币经济显著发展的结果。这一改革顺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趋势,同时又必然会反过来促进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以货币纳税,在杨炎提出两税法之前,只在局部地区实行过。两税法把它推向全国,加速了实物税向货币税转变的过程,扩大了货币税作用的范围。农民为了纳税,必须卖出他们的农产品,换回货币;一向自给自足的农村自然经济必须和市场直接发生联系,扩大商品生产的范围。这必然会加速封建自然经济基础的瓦解。所以,这是一项具有巨大进步意义的税制改革。

    但是,唐代商品货币经济虽有相当发展,封建自然经济仍占主导地位。商品经济尚未发展到应有的程度,以货币税最终取代实物税的条件还未完全成熟。正因为如此,两税法虽然以钱定税,但征收时,又往往配缴实物。由于后来物价下跌,农民往往需要数倍绢帛才能缴足两税钱额,加重了百姓负担。到穆宗长庆元年(公元821年)采纳户部尚书杨于陵的建议,规定两税“皆易以布、帛、丝、纩,租庸课调不计钱而纳布帛”(《新唐书·食货志》)。结果又恢复了实物税。

    两税法的不彻底,还表现在杂征并未取消上。两税法颁布时规定,两税之外,不得多征一钱。但不久就命各州于两税钱上每千文增收200文。到五代十国时期(公元907—960年)这种随意加征情况更为严重。五代十国仍行两税法。但两税之外,还有各种名目的附加税。如从后梁开始到后周,百姓于两税外还要交省耗钱,名义是为了补偿粮食征纳过程中的损耗。从后唐开始,又征所谓雀鼠耗,借口备仓储粮食的损耗。后汉时,规定百姓向官府纳钱时以80文为100文,官府付钱时则以77文为100文,称省陌。此外,随田赋带征的附加税还有对农民自制农具所征的农器钱,对百姓造曲酿酒所征的曲钱以及牛皮税等。

    隋唐时中央仍设三省六部,管理财政税收的为度支部(唐称户部)。下设度支、仓部、户部、金部,分别管理赋税征收事务。唐代州、郡有司户曹参军事与司仓曹参军事,县则有司户佐、司仓佐负责税收工作。乡则百户设里,里有里正担当赋税催纳事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