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商、西周是我国的奴隶制时代。夏朝大约从公元前21世纪延续到公元前16世纪,商朝大约从公元前16世纪延续到公元前11世纪,西周从公元前11世纪到公元前771年,合计约1300多年。由于年代久远,加上当时文化不发达,关于夏商周赋税制度的原始材料现在留传下来的极少。但春秋以来的文献资料中,则保留了不少关于夏商周时代的传说。这些传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赋役的情况。
夏代的田赋称为“贡”。贡有两种,一是诸侯进献的土贡,一是百姓缴纳的田赋。
夏朝是在原来部落联盟的基础上产生的,夏朝建立以后,原来各部落即变成隶属于夏朝廷的诸侯。这些诸侯都是由原来的部落首领转变而来的奴隶主贵族。他们仍然统治着原来部落居住的地区,各自占有大小不等的一块地盘,土地名义上属于夏王所有,诸侯为夏王治理着所辖地区的臣民,管理土地的耕种,榨取奴隶和平民的剩余劳动,并承担着向夏王朝献纳土特产品的义务,这就是夏代诸侯向朝廷所进的“贡”。诸侯向朝廷进的贡,实际就是他们向奴隶制国家缴纳的赋税。贡已经具有赋税的各项基本属性。它是强制的、无偿的。各地诸侯向朝廷贡纳物品的品种、数量、运送路线和时间都有明确的规定。如兖州(今郑州以东,黄河以北,沧州以南地区)贡品规定为丝和漆;青州(今泰山与渤海之间)贡品为鱼、盐等海产品和丝、麻、锡与奇松怪石;徐州(今黄海、泰山与淮河之间)则贡五色土、野雉、桐树等等。如果诸侯不按时向朝廷进献贡品,就ib.要受到朝廷的谴责、质问,甚至出兵讨伐,兴师问罪。
耕种国家土地的平民也要向国家缴纳贡物。全国土地大部分分封给诸侯,同时都城周围地区则为夏王直接控制和占有。这些土地,一部分为公田,由国家直接占有的奴隶耕种,其收获物全部归国家所有和支配,一部分则授与平民耕种。据说“夏后氏五十而贡”(《孟子·滕文公上》),即夏朝平民每户从国家受田50亩(相当今10亩多),然后将收获物的一部分贡纳给国家。贡纳物根据百姓距王城远近的不同而不同。王城方千里之内田赋贡纳物品的规定是:距王城100里之内的百姓要缴纳包括穗、叶、秆在内的整棵庄稼;100里至200里之内缴禾穗,200里至300里之内缴禾秆,300里至400里之内缴带壳谷,400里至500里之内缴脱壳谷即米。这样,国家从百姓手中可以征来各种不同的物品,有米,有谷,有穗,并有禾秆。米可食用,谷壳、禾杆等则可用来喂养牲畜、修造房屋、马厩等。耕种国有土地的平民所缴的贡,就是田赋,即土地税。
贡是一种定额税,据说是比较百姓所受土地若干年的产量,得出一年的平均产量,再把这个平均产量的1/10定为贡额。贡额确定之后,不论以后年景、收成如何,百姓都必须如数缴纳。所以丰收之年,百姓纳贡比较容易。但遇到荒年,即使颗粒不收,也必须如数纳贡,所以一遇灾荒,百姓则不堪忍受。到了商代,贡法则为助法所取代。
商朝为了灌溉和耕种的方便,土地都划分成井字的方块,每块土地之间由水渠和道路分开。一井中有九块方形土地。这就是井田制。商代井田中的每块土地是70亩(相当今14亩多),周围的八块分给八家耕种,每家70亩,中间的一块70亩为国家公田,由八家共同帮助国家耕种。公田的收获物归国家所有,私田的产品则归百姓自己所有。田赋只取公田产品,不取私田产品。丰年,国家公田收入和百姓私田收入都增加,荒年二者都减少。这样,百姓生活就有了保障,就避免了实行贡法时,百姓在荒年尽其所有而不能完赋的情况。这就是“殷人七十而助”(《孟子·滕文公上》)的助法,又称藉法,藉就是借,指借民力以耕公田。显然,助(籍)法是一种劳役税制。助法的税率,据说也是1/10,即百姓的全部劳动时间里,大约有9/10(实际是8/9)用于耕种私田,1/10(实际是1/9)用于耕种公田。
在助法条件下,百姓为国家的劳动和为自己的劳动不论在空间上和时间上都是分开的。而且,私田由自家单独耕种,公田则由八家共耕。如果没有严格的监督,百姓在公田上的劳动必然不会像在私田上的劳动那样努力,这必然要影响公田的产量,影响国家的收入。这种税制不可能长期维持下去。周代的“彻”法,可能就是克服助法这种弊端的产物。
周代的井田中,每块土地为100亩(相当今20多亩),一井共900亩,授与八家共同耕种,最后以800亩的收获物分给八家,100亩的收获物作为田赋缴给国家。这就是“周人百亩而彻”(《孟子·滕文公上》)的“彻”法。由于公田现在已经不再在井田中单独划出,而是作为私田授与百姓耕种,就可以调动起百姓的劳动积极性,公田就会和私田一样得到精耕细作,从而增加国家的田赋收入。
田赋之外,商朝和周朝统治者分封在各地的许多诸侯,也必须按照规定向商王周王进“贡”,缴纳其分封地区内的土特产。据《周礼·大宰》记载,周代邦国之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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