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为准。元代不但把户口当作州县两级各自的划等标准,甚至还作为州县两级统一的划等依据。换句话说,当县的户数达到与州的户数相等时就要升格为州。例如某县的户口如已达到三万户,就可升格为下州。因此光至元二十年(公元1283年)一年里,升县为州的就有44个(但路、府所治的县户数再多也不升为州)。
这种情况是元代的特例。前此,历代政区的分等是各个层级内部的差别,不同层级之间绝不相混淆。尽管县的户口有时可以超过某些州或某些郡,但县仍为县,不可能升为郡或州。如北周三级制时有5000户以下仍为州,1000户以下仍为郡,而7000户以上却还是县的情况。若县的户口过多,只能析置新县或以县置郡(在唐宋时是置州),但该郡或州一定要有属县。而元代却是由县直升为不辖县的州,表明级别提高而已,政区范围毫无所动(相当于今日的整县改为地级市)。
元代升县为州的政策,从一方面看是提高县的级别,从另一方面看却是降低了州的地位。唐宋的州是统县政区,至少得领有一县者才能为州。元代开始,不领县的州比比皆是,在北方是由于户口的减少而省县入州;在南方则多数是升县为州。因此相当一部分州从此降为基层政区,与县同列。由于南方经济远比北方发达,四五万户的县不少,若按标准多应升为上州,于是元贞三年(公元1297年),又再度调整升州的标准,四五万户为下州,五万至十万户为中州,结果当年升中州者仍有28个,升下州者则有15个。
州在元代介乎基层政区与统县政区两可之间。路、府则在统县政区与高层政区之际。元代的路只分两等:“至元二十年(公元1283年)定十万户以上者为上路,十万户之下者为下路。当冲要者,虽不及十万户亦为上路。”已不单纯以经济因素为依据了。
明初改元代诸路为府,洪武六年分天下府为三等,粮20万石以上为府,20万石以下为中府,10万石以下为下府。本来知府的品秩也依三等而分别为从三品、正四品和从四品,后来都一律改为正四品。清代的府则和县一样,也以冲、繁、疲、难四字而定。
高层政区只有南北朝时候的州有等第之分,其他朝代皆不分等。而州的分等主要也是以地位分,也有以户口为据。先是两晋开始,有轻州、重州之别,但以何标准为据,于史厥文。
州的地位在南朝陈时有明确记载:
第一等是扬州、南徐州、东扬州;
第二等是荆、江、南兖、郢、湘、雍六州;
第三等是豫、益、广、衡等州及青州领冀州,北兖、北徐等州,梁州领南秦州、司、南梁、交、越、桂、霍、宁等州共15州。
其余诸州皆在第三等以下。扬州为第一等,因为首都建康所在。南徐州领吴郡、吴兴等郡,东扬州领会稽等郡,均为长江下游重地。第二等即是长江中游重镇。第三等是更次一级的边防要地,但其中所列之州多是梁代旧有,至陈代多已失于北朝之手。
其实陈代州的分等,并非首创,梁代初年的23州都列其地位高下,以安排官职,只是详情不明。北朝的州起初也不分等,至北齐才如郡县之例分为九等,分等依据也不详。北周时期诸州按户数分为五等,即30000户以上,20000户以上,10000户以上,5000户以上和5000户以下。五等州皆置刺史,品位没有高下。在诸州之上的是雍州,长官为牧,因其为首都长安所在。
隋代统一北方之初,三级制未废,州郡两级都各分九等。高层政区的分等至此为止。唐以后的高层政区,无论方镇(道)、路、行省皆未再行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