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的巨大成就似乎是一种他自创(我这么觉得)的戏剧类型,这种娱乐形式糅合了歌舞、时事简评、对公众人物的模仿和暗指等,其实跟我们当今流行的时事讽刺剧没什么差别。根据阿瑟·墨菲的说法,菲尔丁的滑稽剧“通常都是两三个早晨就写出来的,他的笔头功夫实在了得”。菲尔丁所写的最后两出戏是抨击当时的政治腐败的,由于产生了很大的效力,导致内阁通过了一个许可证法,该法硬性规定:戏院经理们要出产一部戏,必须要得到张伯伦勋爵的许可证才行。自此之后,菲尔丁就没给戏院写过几部戏,而他写的那几出,也仅仅是因为自己手头实在拮据。
我不敢冒充读过他的剧本,可我确实也翻过几页,零零散散地读了几幕,发现里面的对话非常自然轻快。我看到的最有意思的部分就是他在《大拇指汤姆》中列举剧中人物时的描述,那是当时非常流行的写法:“有一个女人完美无缺,就是有点爱喝酒。”人们通常认为菲尔丁的剧作无甚价值,倘若他不是《汤姆·琼斯》的作者,肯定没有谁去关注它们的。这些作品缺乏文学特色(就像康格里夫的剧作),而二百年后坐在自家书房品读剧本的评论家们,偏偏就喜欢看到这种特色。可是剧本写出来是用来演的,而不是用来读的;剧本能有文学特色自然是好事,但这并不能使之成为好的剧作,反而可能(而且确实经常)破坏了它的可演性。菲尔丁的剧作已经失去其当初的优点,因为戏剧十分依赖现实性,因此短暂易逝,几乎就像报纸一样,而我在前面也说过,菲尔丁剧作的成功则要归功于它们具有时事性;不过虽然有些分量不够,但这些剧作必定有其优点,因为倘若没有公众的喜爱,不管是这个年轻人进行戏剧创作的热切愿望,还是某个受欢迎的女演员施加压力,都不会让经理们一遍又一遍上演这些戏的。在这个问题上,公众才有最终的发言权。假如经理摸不准他们的情趣,就等着破产好了。菲尔丁的剧作至少有这个优点,那就是大众都喜欢去看。《大拇指汤姆》一连上演了“多达四十个晚上”,而《巴斯昆》则有六十个晚,堪比当年的《乞丐歌剧》。
对于自己的剧本价值几何,菲尔丁并不存在什么幻想,他也承认,自己在本该开始戏剧创作的时候却放手不做了。他写戏是为了钱,而对观众的意见并不怎么尊重。“每当他签好合同要上演一出戏或者轻喜剧的时候,”墨菲说,“直到很晚他才从旅馆回家,第二天一早就把一幕戏交给演员们了,内容写在包烟草的纸上,他还一副洋洋得意的样子,他有很多如今还活着的朋友都知道这事儿。”在排练一出名叫《结婚日》的喜剧时,在当中出演角色的加利克对一幕戏提出反对,叫菲尔丁将其删去。“不行,真见鬼,”菲尔丁说,“假如这一幕真不好的话,瞧瞧他们能不能看出来。”等到上演的时候,观众席上一片嘈杂,纷纷表示不满,加利克回到休息室,菲尔丁正沉迷于自己的天资,拿着一瓶香槟借酒鼓劲。此时的他已经喝了不少了,斜着眼睛瞧了瞧演员,嘴角上还挂着烟丝,“怎么了,加利克?”他说道,“他们在嘘什么?”
“还能怎么了?我求你删掉的那一幕,我早就知道根本不行。他们真把我吓坏了,一整晚我都缓不过神来。”
“见鬼,”作家答道,“他们居然看出来了,真的吗?”
这个故事出自阿瑟·墨菲之口,我不得不说,本人很怀疑它的真实性。我也认识一些演员兼经理(就像加利克这样),跟他们打过交道,他们是不太可能明知某一幕会毁了全剧还答应将其上演的。不过这一传闻倒也有些可信之处,不然人家也不会编出来,它至少说明菲尔丁的朋友伙伴都是怎么看他的。
如果说我对菲尔丁的戏剧创作讲述过细的话(这毕竟只是他整个生涯中的一段小插曲),那是因为我觉得剧作对他成为小说家具有重要意义。曾经有众多的优秀小说家尝试写戏,可我想不出几个大获成功的来。事实上,两者的手法颇不相同,学会如何写小说,对写戏剧而言并没有多大帮助。小说家有的是时间发展主题,他尽可以细致地描画人物,通过揭示其动机来让读者明白人物的行为;假如他技术高超的话,可以把不太可能的事情写得惟妙惟肖;假如他有叙事天分的话,可以逐渐达到故事高潮,而之前长时间的铺垫令高潮更加地引人入胜(一个突出的例子就是克拉丽莎所写的信笺,她在信中披露了自己被强奸的事);他无须展现行为,仅仅讲述就足够了;他可以让人物在对话中自行解释,而且想写多少页就写多少页。然而一出戏剧则要依靠行为,当然这里所说的行为,并非是指诸如掉下悬崖或是被公交车辗过去这种激烈的行为,哪怕递给某人一杯水这种行为,也可以具有最为强烈的戏剧性。作为观众,其注意力是极为有限的,必须得有持续不断的事件才能吸引住他们;始终得有新鲜东西才能管用;主题要马上交代出来,其发展也必须遵循一定的线索,不要偏离正题,扯到别的上去;对话必须简洁扼要,要让听者不必停下来思考就能抓住其意思;人物性格必须保持一致,单凭眼睛看脑子想就可以理解他们,而且不管他们有多复杂,其复杂性也得可信才行。一出戏决不能是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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