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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大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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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梁时月 第四百四十九章 出于信任
生贵族,遂选为皇侄,右骁卫大将军世谟之配。”

    有赵世昌夫人“豫藩房之选”,赵仲炎夫人“今慈寿太皇太后养于内阁中,仁宗选皇族之秀,以归于右监门卫大将军仲炎”。

    这与皇帝选妃已无太大差异。

    可见,宗妇嫁入宗室仅仅是自身家族与皇族的双向选择,而宗妇本人在自己的终身大事上,基本没有自主权可言。

    尽管在与宗子结为夫妻成为宗妇后,政策上有种种待遇,但是在婚姻生活中,宗室的与普通人家一样也会面临诸多问题。

    而宗室因其特殊的政治地位,多为与其他大家族联姻,为政治婚姻,是利益结合。

    因此为了维护宗室婚姻的稳定,防止因宗室随意离婚而影响皇权的稳定,在宗妇和宗子的离婚上,北宋有诸多的限制。

    宋神宗熙宁十年下诏:“宗室离婚,委宗正司审察,若于律有可出之实或不相安,方听;若无故捃拾者,劾奏。”

    宋哲宗元符元年九月二十三日,三省言:“今后宗室及非袒免离妻,如已经开封根治者,令大宗正司并限半月审察。”

    从两则史料可见,宗室离婚并非易事。

    首先,夫妻不和必须已成事实。其次,需要由直接管理宗室事务的大宗正司在具体的期限内彻底审查,是否准许离婚还需要酌情而定。

    在北宋宗室中,因夫妻不和的典型案例是赵颢与其夫人冯氏。

    《宋会要辑稿》 中记载冯氏因与丈夫不和而送至瑶华宫:

    “哲宗元祐二年六月六日,诏扬王颢妻崇国夫人冯氏先送瑶华宫入道崇:宜特赐法名 守冲,仍赐紫衣,号希真凝寂大师。先是元丰二年,以与王不协,送瑶华宫,至是始有是命。”

    《资治通鉴长编》中记载:“(冯氏)失爱于王,屏居后阁者数年。”

    元丰二年春,岐王宫失火,岐王乳母因与夫人冯氏不和,便同两名婢女诬陷是夫人冯氏纵火。

    而岐王素听信乳母和婢女所述,便上诉于太后,“太后怒谓上必斩之,上素知其不睦,必为左右所陷”。

    待查明真相后,夫人泣拜谢罪,乃曰:“纵火则无之,然妾小家女福薄,诚不足以当岐王伉俪,幸赦其死,乞削发出外为尼。”

    太后曰:“闻诅詈岐王,有诸?”对曰:“妾乘忿或有之。”

    神宗乃罪乳母及二嬖人,命中使送夫人于瑶华宫,不披戴,旧俸月钱五十缗,更增倍之,厚加资给,曰:“俟王意解,当复迎之。”

    从这则材料可以看出,冯氏与岐王不和而受乳母挑拨离间,虽然最终神宗严查真相而还冯氏清白,但冯氏仍被送入瑶华宫,“俟王意解,当复迎之。”

    元祐二年丙戌,哲宗又下诏“赐扬王妇崇国夫人冯氏为希真凝寂大师,赐紫衣,法名守冲,居瑶华宫。冯氏在元丰中以扬王不睦听离,送瑶华宫入道,未赐法师名号,故有是命。”

    这里明确了在元丰年间,冯氏已经与赵颢“听离”,送入瑶华宫。

    而冯氏的处境也从不披戴、不赐法师名号转变为赐予法号,说明冯氏已经真正出家入道。

    由上可知,在北宋虽然按律规定,准许宗妇与宗子离婚,但在实际执行上,限制还是很严格的。

    从冯氏与赵颢离婚后被送至瑶华宫出家入道可以推断,一旦嫁入皇族成为宗妇,离婚的自主权是非常有限的。

    在宋代对贞洁观的要求已经放松,在夫妻一方死亡后,男方续弦或女方再嫁或改嫁的现象已经十分普遍。

    在目前笔者所搜集到的宗子墓志铭中弦的例子屡见不鲜。

    可是,竟然没有找到一个宗妇在丈夫死后改嫁的案例,并且在宗妇的墓志铭中,还大力赞扬那些为夫守寡的宗妇。

    这说明对宗子续弦和宗妇改嫁的态度是有区别的。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北宋时期对宗妇改嫁是如何规定的呢?

    北宋之初,因宗室成员较少,且与皇帝多为近亲,因此在宗妇改嫁的问题上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但随着宗室人口的增加,丧夫的宗妇开始增多,宗妇改嫁的问题日益凸显。

    庆历四年,宋仁宗下诏令,“宗室大功以上亲之妇不许改嫁”, 并且大功之外的宗妇必须是“夫亡而无子者”,才允许“服除听还其家”。

    但宗妇在除服后允许归家,而至于归家后可不可以改嫁并未说明。

    到了仁宗嘉祐四年,汝南郡王赵允让认为:“‘托姻皇属,而不得一望禁闼,非所以显荣之也。’奏通其籍。又宗妇少丧夫,虽无子不许更嫁。‘此非人情’。乃为请使有归。”

    至此,北宋皇帝才允许丧夫且无子的宗妇改嫁。

    对于宗妇的改嫁,北宋的限制尽管有逐步放宽的趋势,但是基本原则始终没有改变。

    即宗妇改嫁必须是丧夫并且无子,这与民间妇女只要丧夫就可改嫁相比要严苛许多。

    而且,除了相关的限制外,由于宗妇受教育程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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