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元(14.5亿卢布,比价为5000元对1卢布)。(二)在4年期限内(1954-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对朝鲜提供的援助总额为00亿元,即16亿卢布(比价为5000元对1卢布)。1954年将援助30000亿元人民币(6亿卢布)。在这笔款项下,将向朝鲜供应粮食、煤、纺织工业用的原料、建筑材料、一些机器、农业工具、捕渔船及渔具等。用于1954年的援助费用,除了供应工业及食品货物外,将建设新的铁路(32公里直达线),恢复被破坏的铁路和桥梁,在线路的3个区段上建设和恢复铁路建筑物,供应1000节货车车厢,修理500个货车车厢和100个客车车厢及修理80辆机车。(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1954-1956年)3年期限内自己负担费用,收养22735名居住在中国东北的朝鲜难民儿童,以及赡养对这些儿童从事教育工作的7186名朝鲜公民及其家庭成员,总共是31338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之间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除签订了经济和文化协议之外,1953年11月23日还签订了其他一些协议,把这些协议同在苏联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之间签订的类似协议条件相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了比较优惠的条件。例如:
(一)根据中朝关于中国专家在朝鲜工作条件的协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中国专家在朝鲜工作期间,仅向他们支付其在中国所领取的同等的工资,包括出差费用及补助费用,以及保证中国专家的医疗费和住宿费,支付他们的交通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不承担其他的费用。根据苏联协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应承担的义务如下:
1、用朝鲜币向派遣来朝鲜的苏联专家支付工资,所支付的工资应与相应职务和技术等级的朝鲜专家的工资相同;2、要向苏联补偿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路费,补偿每人80公斤的行李运输费,补偿相当于专家派出前在苏联所领取的一个月工资额的旅行费,补偿相当于一个月工资额的每工作一年未享受例假的补助费,对在高等院校工作的专家在朝鲜每工作一年享受两个月工资额的补助费;
3、对于每个被派遣的苏联专家,根据技术等级的情况,每月要向苏联支付2000-4000卢布补偿损失费,因为这些工作人员被派往朝鲜,有关的苏联机关或企业承担了损失。
(二)根据中朝关于朝鲜专家在中国进行生产实习的条件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接受朝鲜的技术工人及技术员时,将保证他们在实习地享受中国的技术工人和技术员相同技术等级的供给,包括享受国家的医疗。朝鲜的实习生仅支付中国向他们提供住宿的住宿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仅承担朝鲜实习生来中国往返的旅差费。
在苏联进行实习的朝鲜专家的费用完靠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供给,每个专家从政府那里领取1000卢布,支付住宿费用,支持他们的旅差费,此外,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苏联政府补偿对指导朝鲜专家进行生产技术实习的费用,数额为工资的10-20%,指导实习人的所领取的工资主要按照其职务(平均每个朝鲜实习生每月支付100-150卢布)。目前有400名朝鲜专家在苏联进行实习。
(三)根据关于朝鲜公民在中国的高等院校及技术学校学习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仅向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给朝鲜学员的助学金的开支及朝鲜学员在中国境内旅费的开支。至于谈到教学费用及为朝鲜学员提供的住宿费用,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承担了这笔费用。根据苏朝关于朝鲜公民在普通高等院校学习条件的协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必须向苏联补偿花在朝鲜学员的教学和供给的实际费用的50%,其中包括:教学、住宿、助学金及在苏联境内的旅差费。
结论和远东司的建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1954-1957年的期限内将给予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很大的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