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来同志)应在北京发表声明,着重表明对待交换伤病战俘建议的积极态度,同时指出积极解决整个战俘问题,从而保证朝鲜停战和缔结和约的时刻已经来到。
三、与北京发表上述声明的同时,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首相金日成在平壤发表政治声明,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的上述声明的正确性,并表示充分支持。
四、我们认为这样做也是恰当的,即紧接上述北京声明和平壤声明之后,苏联外交部表态,完支持北京和平壤的表态。五、配合上述四项措施,苏联代表团在纽约联合国代表大会上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支持和推进以上新政策方针的实施。
我们认为对以上所述需要作下面几点说明:第一、对克拉克将军的答复。我们认为,在金日成和彭德怀致克拉克将军的复函中,应表明完同意克拉克将军关于交换伤病战俘的建议,指出这里考虑的是按照日内瓦公约第109条积极解决这一问题。在给克拉克的答复中应指出,交换伤病战俘对顺利解决部战俘问题,从而对解决停战问题和缔结和约问题,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有鉴于此,建议恢复停战谈判主要双方代表在板门店的会谈。
建议由双方联络官确定上述谈判的日期。在根据日内瓦公约第109条规定:“对任何一个伤病战俘的遣返,都不能违背他在战争期间的意愿”进行的交换伤病战俘的谈判过程中,应力求获得美军司令部的如下保证,即对上述战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采取强制手段阻拦他们返回祖国。还应建议由波兰、捷克斯洛伐克、瑞典、瑞士的代表们组成委员会,促使伤病战俘返回祖国。在交换伤病战俘的谈判中,应该从这样的考虑出发,即任务不仅在于使上述问题获得积极的解决,而且还要使整个战俘问题得到积极的解决,从而消除达成停战协议和缔结和约的障碍。为此应运用日内瓦公约第109条,特别是这一条的第二段,其中规定缔结“有关遣返或在中立国扣留已长期被俘的健康战俘的协议”。谈判中应建议所有坚决要求遣返的战俘立即被遣返,其余的战俘则交给中立国,从而保证公正地解决遣返战俘问题。对这些战俘应像金日成和彭德怀1952年10月16日给克拉克将军的信中建议的那样,按民族和居住地分类。战俘分类后,立即获得返回自己祖国的权利,这样使有关各方便于协助。
第二、关于北京声明。此声明应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共同讨论了克拉克将军提出的问题,两国政府同样得出一致的结论,即命令自己的代表,就交换伤病战俘问题开始与克拉克将军谈判,考虑按照1949年日内瓦公约第109条积极解决这一问题,同时也考虑积极解决整个战俘问题。声明应指出,在开城和板门店的双边谈判过程中,已经就战俘问题以外的所有问题达成了协议。例如,就停止军事行动达成了协议:双方武装力量司令员发出命令,命令其属下一切武装力量,包括陆地、海上和空中的所有部队和人员,停止在朝鲜的各种军事行动,命令将于停战协议签字12小时后生效,并保证该命令得到执行。还对停战的下述重要条件取得了一致意见:
(一)关于建立军事分界线:该分界线应沿停战生效时作战双方部队的接触线(即前线)划分。“为组成非军事区,双方部队从分界线向后撤退两公里”(停战协议草案第1条)。
(二)关于成立由10名高级军官组成的停战军事委员会,其中5名由联合国军总司令任命,5名由朝鲜人民军司令部和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部任命(第19条)。
该委员会应监督停战协议遵守情况,包括监督战俘遣返委员会的工作和通过谈判解决破坏停战协议的问题(第24条和25条)。(三)关于建立中立国停战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由经联合国军总司令任命的瑞典与瑞士代表,和经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和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任命的波兰与捷克斯洛伐克的代表组成(第36和37条)。该委员会可建立由上述四国代表组成的观察小组。中立国观察小组将分驻新义州、清津、兴南、满浦和新安州(以上属北朝鲜);仁川、大邱、釜山、光州和群山(以上属南朝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