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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战争:俄国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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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8章
的这一立场有利于中朝同志,因为它一方面抗议美国人的贪婪,另一方面展示出为了达到和平而肯做出重大让步的中朝同志忍让和热爱和平的精神。”

    由于罗申同志同您没有联系,因此无法执行菲利波夫指示中通过您向金日成做解释的指令,故由外交部直接向您发出这一指令。请确认已收到。立即电告执行情况。

    273、毛泽东关于转发美方对我方分界线方案的看法致斯大林电

    (1951年11月22日)发自北京1951年11月22日收到抄送斯大林同志

    菲利波夫同志:现将李克农同志关于今年11月21日小组委员会会议进程的简报转发给您,以便您了解。“毛泽东同志,并抄送金日成和彭德怀同志:今年11月21日小组委员会于11时开始。我方代表首先发言并提出了我们的方案(附发言文)。

    敌方声称,我们所提方案与我们上次提出的方案互相矛盾,因此不能接受。

    敌方之所以反对我方方案,其原因可归纳如下:一、敌方认为,我方方案第1条所述‘确立规定以双方军队实际接触线作为分界线的原则’,其中‘双方军队实际接触线’的概念不太明确。敌方认为,必须指出接触线系指何时的接触线,也就是说,当前双方军队的接触线应确定在30天的时限内作为分界线。应当规定30天以后以签署协议那天双方军队的接触线作为分界线,因此没有必要加上‘实际’和‘修改’之类的词。

    二、还有,在我方方案的第1项中说:‘双方军队各自后撤分界线2公里,以建立缓冲地带。’敌方认为,只要规定建立缓冲地带的原则在于确定以分界线向南和向北在一定距离上经过的两条平行线作为缓冲地带的南边界线和北边界线。因此,不需要加入关于双方军队各自后撤2公里之类的词句。如果有必要加入这一句,就必须规定后撤时间。

    三、关于我方方案第2项所述‘确定以双方同意的军队实际接触线作为分界线’,则敌方认为,目前确定的分界线和缓冲地带应当称为‘临时的分界线和缓冲地带’。

    四、关于在我方方案第3项中所述‘敌对行为将继续进行’的词句,敌方一开始就提出把它作为辅助词句,并将其置于建议的末尾,随后敌方又建议将此句单列一段。

    我方对敌方提出的问题做了相应的答复,并阐明了我方的观点。在今天的会议上,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会议将于明天11时继续进行。李克农11月21日17时”

    274、毛泽东关于第2项议程协议问题致斯大林电(1951年11月22日)

    发自北京1951年11月22日收到抄送:斯大林同志、马林科夫同志

    菲利波夫同志:现将我方代表1951年11月21日发言文转发给您,以便您了解。

    “我们仔细研究了你们1951年11月17日的方案和你们对它的解释。我们原则上同意这一方案。但是我们认为,你们所提方案的形式不符合正式协议的形式。同时我们对某些具体规定也有不同意见。因此,我们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我们认为,根据就第2项议程达成的协议的正式形式应当由3部分组成。首先,我们应当解决关于确定分界线和缓冲地带的原则问题。在讨论其他各项议程时不应当改变已确定的原则。其次,当前我们应当确定分界线和缓冲地带。最后,我们应当解决关于在最终签署停战协议之前确定的分界线和缓冲地带可能改变的问题。只有以这种形式就第2项议程在会议上提出的协议才是完善的。

    二、尽快达成面停战协议,是我们从谈判一开始就提出来的一贯要求,也是我们为之奋斗的目标。我们相信,如果共同努力,经过30天的讨论,在第2项议程达成协议后,能够达成面停战协议。你们在自己所提方案中建议,如果在30天之内不能就部议程达成协议,就可由小组委员会双方代表确定以双方军队的接触线作为新的分界线,尔后应由双方代表团就此新分界线问题达成协议。我们也认为,对第2项议程应一次达成协议,没有必要过了30天在双方达成协议后重新讨论与该项议程有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