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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22卷 全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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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在古罗马,有贵族、骑士、平民、奴隶,在中世纪,有封建领主、陪臣、行会师傅、帮工、农奴,而且几乎在每一个阶级内部又有各种独特的等第。”②列宁也曾说:“社会划分为阶级,这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共同的现象,但是在前两种社会中存在的是等级的阶级,在后一种社会中则是非等级的阶级”③。中国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就是等级所有制。自从春秋战国时期封建土地所有制形成后,就是以等级所有制的形式出现的。

    随着历史的发展,封建等级所有制本身也不断地发展变化,这在本卷第一章第三节中已有所论述。在这里,还可以对封建等级所有制作两点说明。第一,土地所有制的每一个等级,既表示了一定的土地所有权,也表示了一定的政治权力,经济权和政治权力在这里是分不开的,这就是马克思所说“在这里,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④的原因。把土地所有权看作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这是不符合中国历史实际的。第二,在中国封建土地所有权上,公与私的概念都不很严格,有的同志把封建土地所有权的最高权力说是“国有”,另外一些同志又把“国有”跟“公有”等同起来,实际上,这所谓“国有”不是别的,只是皇权所有,仍旧是私有。

    十九世纪中叶以后,生产资料所有制出现了新的变化,资本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在缓慢的发展。但封建土地等级所有制的影响依然存在,甚至在资本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上还能看到它的烙印。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8 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51 页。

    ③ 《列宁集》第六卷,第93 页注。

    ④ 《马克思恩格斯集》第二五卷,第891 页。

    多种生产关系的并存从原始社会到现在,人类历史上已相继出现过五种社会形态,即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每一种社会形态,都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统一体。在每一个社会里,都有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最基本的生产关系,使这一种社会形态与其它社会形态相区别。在每个具体社会形态中,往往不是单一的生产关系,而大都是两种以上的生产关系同时并存。这些生产关系虽然对社会的变化和发展都各自发生一定的影响,但并不是所有的生产关系都成为社会的经济基础而决定社会的性质。其中只有在社会里占有支配地位的生产关系,才构成这个社会的经济基础,才决定着社会的性质、社会面貌和发展方向。其它那些不占支配地位的生产关系,虽然对于社会发展也有一定的影响,但它对于社会性质,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进程,是不起决定作用的。如生产者自己占有生产资料的个体小生产这种生产关系,差不多在所有社会都存在,可是它从来也没有形成为独立的经济形态,而仅仅是作为独立的经济形态的补充。在封建社会的初期,大都保留着奴隶制生产关系的残余,是封建生产关系的补充形式。在封建社会后期,又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这种奴隶制关系的残余和萌芽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都存在于封建社会,但都不能改变封建社会的面貌和性质。

    商周时期,占支配地位的生产关系是奴隶制生产关系: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和生产劳动者。作为直接生产者的奴隶没有人身自由,没有生命安的保障,无偿地为奴隶主劳动。在这时期,还有从原始社会遗存下来的氏族部落,分散在各地,过着共同劳动,共同分配的生活。在有些氏族部落中,存在着农村公社的形式,土地归公社成员所共有,进行定期的轮耕。氏族部落的数量是相当多的。周武王伐殷,诸侯来会者八百,这其中可能就有大量的氏族首领。但氏族部落的生产关系不能代表这一历史时期的前进方向,也就不能成为占支配地位的生产关系。

    中国封建社会长达两千多年,存在着多种生产关系,而封建的生产关系始终占有支配地位。汉族地区的经济文化水平在国范围内最为发展,封建的生产关系也开始得最早,发展得最为充分。由于历史传习力量的顽固性,氏族的血缘关系一直有长期深刻的影响。秦汉以来的封建关系都不免带有氏族制的烙印。地主阶级中的世家地主、门阀地主、豪族地主和农民群众的聚族而居,实际上是地缘关系和血缘关系的结合体,是这种深刻影响的历史见证。但氏族制的历史影响只能增加封建生产关系的复杂性而不能成为一种独立的生产关系。秦汉时期,有大量奴婢存在。《汉书·贡禹传》说:诸官奴婢十万余人,戏游亡事,税良民以给之,岁费五六巨万。

    《盐铁论·散不足篇》说:今县官冬畜奴婢,坐禀衣食,私作产,为奸利,力作不尽,县官失实。百姓或无斗筲之储,官奴累百金;黎民昏晨不释事,奴婢垂拱邀游也。

    这里所说的奴婢,数量虽然很大,但他们不参加生产劳动,靠别人来养活,是不足用以于说明奴隶制生产关系的。秦汉时期的奴隶制生产关系在手工业中是存在的,但也只

    是封建生产关系的补充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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