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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制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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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隋唐时期的刑法
,即流1000里、1500里、3000里,称为“三流”。唐朝的流刑也分三等,由2000里至3000里,每等加500里。被判处流刑的罪犯,还要附加“居作”,即在配所内服劳役。流刑重于徒刑,而轻于死刑。

    死刑,是剥夺罪犯的生命,古时称为大辟,是最重的刑罚。隋、唐律中只规定绞、斩两种处刑方法,比以前各朝简明。

    

(4)减免官僚贵族刑罚的特权制

    封建法是特权法,公然在法律里规定人们在法律面前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一点集中反映在“八议”制度上。“八议”制度,是指统治阶级上层人士中八种有特权身份的人犯了罪,可以经过特别审议并享受减免刑罚的特权制度。源出自西周的“八辟”,即八种享有特权的人单有一种法制,他们犯了法不能随便处置,先“议”后依法处罚。如何“议”法,当时没有规定。从春秋战国到秦朝,法家得势,强调“法不阿贵”,“一断于法”,“八辟”原则遭冷落。汉武帝推崇儒术,八议逐渐进入法制,对县令以上官员,实行“有罪先请”的制度。但这时八议尚未系统化,也没有普遍实行。三国时魏明帝制定《魏律》,第一次把“八议”载入律文中,随后,两晋南北朝和隋唐至宋元明清的律文中都有规定。

    唐律规定适用“八议”的对象是:(一)议亲,即皇亲国戚;(二)议故,即长期侍奉过皇帝的故旧;(三)议贤,即有封建大德行,为人楷模的“贤人君子”;(四)议能,治国治军有大才干的人;(五)议功,为封建王朝建立过大功勋的人;(六)议贵,封建官僚和贵族,一般指三品以上职事官,及有一品爵者;(七)议勤,为封建国家历经艰险,服务勤劳的人;(八)议宾,前朝贵族。

    唐律规定,以上皇亲国戚,贵族官僚,符合八议对象的,按其亲疏等级分别享有议、请、减、赎、当、免等一系列特权。

    所谓“议”,指以上八种人犯了除十恶大罪以外的其他罪,应判流刑以下的,减一等;应判死罪的,将其所犯罪行及应议的理由奏明皇帝,皇帝再交下都堂集议,议定后奏上,由皇帝从轻裁决,一般司法官无权过问。

    所谓“请”,指八议对象中一定范围的亲属,犯死罪者奏请皇帝决裁,犯流罪以下减一等。“请”和“议”不同,“议”的对象是八议人自身,而“请”的对象是八议人的亲属,所以对请者的限制较议更严。

    所谓“减”,指七品以上官吏和五品以上官爵应“请”者的亲属,犯流罪以下可减一等处刑,死罪例外。

    所谓“赎”,即用铜赎罪。适用三种人,一是享有议、请、减特权的人;二是九品以上官吏,三是七品以上官一定范围的家属。这三种人犯流罪以下的可以用铜赎罪。笞刑50赎铜五斤,杖刑100赎铜10斤,徒刑三年赎铜60斤。实际上,死罪也可以赎。唐律明文规定死罪不分绞斩,赎铜120斤。

    所谓“当”,或称“官当”,即用官品的等级来抵消刑罚,适用于一般官吏。唐律规定,五品以上,一官可抵“私罪”徒刑二年,“公罪”徒刑三年;九品以上,一官可抵“私罪”徒刑一年,“公罪”徒刑二年。唐律把罪分为“公罪”和“私罪”,“公罪”指官吏因公事致罪,“私罪”指官吏以权谋私犯罪。“公罪”多出于过失,“私罪”多出于故意。所以,“私罪”从重,“公罪”从轻。

    所谓“免”,是用免去官爵的办法来抵服徒罪。免官比徒有三种形式:一是除去官爵名,比徒三年;二是免官不除名,比徒二年;三是免去现任官职,比徒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