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和其他轻微犯罪的人。监狱不仅是拘押惩办犯人的场所,而且还是依照奴隶主阶级的道德进行“聚教”的场所。周代设置专职官吏司圜,掌管监狱,对犯人加强管教、看守,还视罪行轻重,带上梏、拲〔gong拱〕、桎三种不同刑具,梏加在颈上,拲是“两手共一木”,加在手上,桎加在足上。对重罪犯人三种刑具同时使用,中罪犯人用梏、桎两种刑具,轻罪犯人只用梏。犯人白天强制劳动,夜晚囚禁在圜土。不许犯人与常人一样戴冠装饰,用这种方法对犯人羞辱。犯人经过强制劳动后不悔改的加以杀死;悔改的加以释放,但三年内不能享受常人的待遇。西周已比商代进步。在商代,受过刑的人,公家不畜。在西周,即使受过肉刑的人,还可以用。《周礼》中记载,受过墨刑的人,安排去守门;受过劓刑的人,让他去守关;受过宫刑的人,看守内院;受过刖刑的人,看守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