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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赋税与劳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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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无夺农时思想
间,创造更多的财富,实现民富国治的目标。

    在封建社会的前、中期,历代思想家主要是靠劝导统治者认识“无夺农时”的重要性,从而减少对农民的劳役征发。但是这种劝导收效甚微,历代农民都未能因他们对君主的劝导而摆脱重役之苦。从封建社会中后期起,一些理财家和思想家则开始从改革劳役制度,变劳役税为实物税和货币税方面来解决劳役侵夺农时问题。由于隋唐以来,封建社会商品货币经济空前发展,租佃关系和雇佣关系日益普遍,从而使这一变革有了客观的基础和实现的可能。

    唐朝的租庸调制,已经允许纳庸代役,在解决徭役侵夺农时问题上向前迈进了一步。唐肃宗时期,刘晏开始执掌唐中央理财大权,他在漕运改革中大胆放弃强迫徭役制,而采用雇役的办法。以前唐朝廷漕运江南粮米到首都长安的办法,是由州县派富户督运,督运人称“船头”,运送所需船工,则征调沿途百姓服役,沿途百姓不堪其苦,运丁常常逃亡,效率很低,南船驶至洛阳需八九个月时间,漕粮损耗率达2/10。刘晏改变了这种做法。将漕运由过去官府派富户督运,改为由官府派军官督运。他用国家在食盐专卖中所得利润的一部分作佣金,将漕运所需劳动力,由过去征调民夫改为用优厚的佣金雇工运送,即用雇佣劳动代替徭役劳动。这一改革大大提高了漕运效率。一次,从扬州向长安运送食盐,只用40天时间,“人以为神”(《新唐书·刘晏传》)。而且漕运的质量好,漕粮从此“无升斗溺者”(《新唐书·食货志》);经费也大大减省。刘晏的漕运改革,为解决重役与农业生产之间的矛盾指明了方向。稍后杨炎推行两税法,将代役的“庸”全部改为以货币缴纳,在劳役税向货币税转化方面向前迈进了一步。

    北宋时期,王安石在变差役法为雇役法时,充分论述了雇役对解决差役侵占农时问题的重大意义。他指出,实行雇役法的目的,在于“去徭役害农”(《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四,熙宁四年六月)之弊。“举天下之役人人用募,释天下之农归于畎亩,……故免役之法成,则农时不夺而民均矣。”(《论五事札子》)

    要根本解决徭役侵夺农时问题,只有根本取消强迫劳役。国家所需活劳动,不再强征农民服役,而是采用雇佣制解决,把原来的无偿劳役变成有酬劳动。封建社会中后期,随着土地兼并的发展,大批农民丧失土地,变成流民。由国家出钱,雇佣无业流民服役,既为封建社会流动失业人口增加了谋生之路,又满足了国家对劳役的需要,同时免除了有田农民的沉重劳役负担,使他们得以专心于农业生产,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国家劳役剥削和封建农业生产之间的尖锐矛盾。

    王安石变法虽然失败了,但明朝的一条鞭法改革和清朝摊丁入地的推行,则继续、发展并最后完成了王安石免役法改革所贯彻的原则。虽然强迫的无偿徭役并没有在这些改革之后真正消失,但劳役侵夺农时的矛盾却大大缓和了,所以中国赋税思想史上“无夺农时”的呼声,从此也就日见微弱并最后退出历史舞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