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承担站役的站役户,虽然也有四顷地的免役权,但要负责供应邮传、驿递及过往官吏使臣的饮食及马匹、车船交通工具等项费用,往往也被折腾得倾家荡产。元代的杂泛差役是指临时征调的筑路、修城、营造官府、运送粮草等夫役或缴纳的银、钞、车、马等钱物。元代也有雇役制度,是指应役者本人出资雇人代役,军户只限丁单而财力充实人户可以雇人代役,丁多人家不许佣雇。职役的雇役,只在至正年间(公元1341—1368年)行于浙右一带,作用范围极为有限。
明代规定16岁成丁,开始服役,60岁免役。徭役有三种:一是里甲之役,以户计征。明时百姓以110户为一里,推其中丁粮最多的10户为里长,剩下的100户,每10户为一甲,推甲首一人。每年由里长一人和甲首一人,率一甲之户应役,10年轮流一次,主要负责催办一里的税粮、传达官府命令、编排各种差役等。二是均徭之役,以丁计征。由里甲根据丁力资产厚薄,分别等级,以定差役轻重,所以称为“均徭”。均徭主要是供官府役使的差役,亲身服役或雇人充役的,称力差;由民户供给或以货币代输的如岁贡、马匹、车船、草料等公用之物,称银差。其后力差也多以银代输,所以银差范围日广。三是杂泛之役,又称杂差,为临时派遣的徭役,如兴修水利、修筑城池、宫院及为地方政府充任各种杂役等。
明中叶,由于土地兼并,赋役不均,阶级矛盾激化,国家财政收入减少,促进了赋役制度的改革。明神宗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实行赋役合一,将各类徭役,随田赋一起征收。按田地、丁额均摊,并一律征银。这就把徭役合并到田赋之中,将徭役税变成了按田亩征收的货币税。从而完成了中国历史上一直发展着的劳役税向货币税的转化过程,结束了沿袭2000多年的劳役税、实物税、货币税并行的赋役制度,劳役制从此开始消失了。
清康熙五十五年(公元1716年),在一条鞭法的基础上,又实行摊丁入地改革,彻底取消丁银,将丁银即人头银全部摊入田亩。丁银原是百姓(16—60岁)向国家提供的徭役的折银,丁银以贫富为差,分上中下三等征课。丁银之外,尚有“差徭”即力役之征。摊丁入地,将丁银并归田亩征收,从此明文规定纳地丁银之民,名义上不再服徭役,“官有兴作,悉出雇募”,从而彻底取消了几千年来压在人民头上的强迫徭役。农民从此不再服劳役,封建国家对劳动者人身控制进一步削弱,劳动者有了更大的人身自由。摊丁入地免除了城镇工商业者的丁银,有利于工商业者的财富和资金的积累,这一切,在客观上有促进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积极意义。
但是,封建统治者对人民的剥削决不会就此满足于一种形式。虽然摊丁入地,赋中已经有役,但各地官府无偿征调民夫的现象在摊丁入地后仍然存在。赋外之赋,役外之役,仍然不时地加在劳动人民头上,人民群众并没有完全摆脱徭役之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