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
对产地茶民所征茶课,江南三十分取一,川、陕为十分取一。
明代为了边防需要,也在川陕地区与边疆少数民族进行茶马贸易。茶马贸易可以得马卫边,又可以减轻内地百姓养马负担,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稳定马价,调节与边疆少数民族的关系,所以茶马交易自明初至明末一直推行不废。茶马交换比例,洪武十六年(公元1383年),陕西河州茶马司规定,上马给茶40斤,中马30斤,下马20斤。洪武二十一年(公元1388年),四川岩州茶仓规定,上马给茶120斤,中马70斤,下马50斤。
明代还有商人纳米中茶,以茶中盐等做法。清代茶法分官茶、商茶、贡茶。官茶用来储边易马,征收税率为50%,以实物茶缴纳,官府用所得税茶与西北游牧民族易马。清初定陕西茶马事例,上马给茶120斤,中马给茶90斤,下马给茶70斤。康熙年间,易马之需逐渐减少,茶课也随之改变,甘、陕官茶由征实改为八分征实,二分征银。商茶按引课银,每引一道运茶100斤,附茶(做运费)14斤;引课税率各地不一,如浙江每引征银一钱,四川征银一钱二分余。不行茶引的各省区,只于茶商过境课税,或略收落地税。贡茶为皇室及陵寝用茶,于浙江所收茶引买价内办解,共110余篓。
清代前期茶课收入不多,“除江浙额引由各关征收,无定额外,他省每岁多者千余两,少只数百两或数十两。即陕、甘、四川,号为边引,亦不满十万金。”(《清史稿·食货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