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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赋税与劳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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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工商税
承和发展。秦自商鞅变法以后,重征商税主要是贯彻寓禁于征的原则,目的是减少国家经商人数,以保证农业生产对劳动力的需要,这是封建国家重征商税的主要出发点。新生的封建统治阶级把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主要放在农业生产上。重征商税,抑制工商业的过分膨胀,就可以保证封建财政的基础——农业的充分发展。

    西汉初年,对商人仍“重租税以困辱之”(《史记·平准书》),实行重征商税以抑商的政策。例如,商人的算赋就比一般百姓增加一倍。普通百姓的算赋为120钱,商人则为240钱。西汉时城市商业活动仍在特定的商业区“市”内进行。凡长期固定地在市场内营业、利用官府在市场内设置的房舍、店铺和货场的商人,都要向官府登记,列入“市籍”,商人取得“市籍”所交的场屋税和按交易额与一定比率计算出来的交易税,统称“市税”或“市租”。汉代市税也很高,临淄居民10万户,每天市税收入高达千金。在当时经济尚不十分繁荣的情况下,这是很重的市税。汉初征商的目的也主要是为了抑商,通过重征商税以减少经商之利,防止百姓弃农经商,背本趋末。商税仍然不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项目。山泽、关市之税不列入国家财政,而归少府(九卿之一)掌管,属于皇室收入和解决封君的奉养之需。

    从汉武帝时期(公元前140—前87年)开始,工商税在封建国家财政中的地位发生了重大变化,重征商税,在抑商的意图之外,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开始成为封建政权的主要动机。汉惠帝、高后时期(公元前194—前180年),为了恢复和发展经济,虽然在政治上对商人仍采取压制政策,但对商人经营活动的限制曾有所放松:“孝惠、高后时,为天下初定,复弛商贾之律。然市井之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史记·平准书》)“弛商贾之律”的内容主要是“开关梁,弛山泽之禁”(《史记·货殖列传》),即关卡允许商人自由通行;山泽资源,商人可自由采购,开发;煮盐、冶铁、铸钱,私人均可自由经营,国家不加限制。再加上当时国家统一,政治稳定,极大地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商业的繁荣。商业都会大量涌现,家累千金、万金,富甲一乡、一县、一郡的富商大贾不可胜数,出现了“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史记·货殖列传》)的商业大发展景象。汉武帝时期,对匈奴等外族侵略势力大规模用兵,军费、赏赐等开支巨大,国家财政入不敷出。而富商大贾聚集大量财富,却不肯响应国家要求自动捐资以助国家之急。因此,汉王朝决定对工商业者开征几项新税,以解决国家急需。一是颁布算缗令,征缗钱税。缗是穿钱的丝绳,1000钱为一缗,算缗就是征财产税。在算缗令颁布之前,汉朝廷对财产在三万钱以上者已经征收财产税,称“赀算”或“算赀”,一般人万钱一算(一算为120钱),税率为1.2%。商人“赀算”较重,每千钱征20钱,税率为2%。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冬,御史大夫张汤等建议“算诸贾人、末作、贳〔shi世〕贷,买居邑稽诸物及商以取利者”(《史记·平准书》),即对商人、手工业作坊主、高利贷者及其他囤积居奇、谋取盈利者征缗钱税。让他们自己如实向政府申报钱财数额,经官府核验,按率纳税。对商人、高利贷者、囤积居奇者,每2000钱纳税一算,税率为6%。手工业作坊主和金属冶炼者,4000钱纳一算,税率为3%。凡隐lib?匿财产不报,或报价与实数不符,一旦被人告发,要没收其全部财产,一半归公,一半赏告者,并罚被告者到边防服役一年,这就是元狩六年(公元前117年)颁布的著名的“告缗令”。告缗令到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停止执行;实施期间,富商大贾几乎都遭告发,中产以上的商贾大部分破产,给了富商大贾以沉重的打击。国家因此得商贾“财物以亿计”(《汉书·食货志》),从而保证了战时的财政需要。二是车船税。武帝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已开始征商人车税。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根据张汤建议,又规定,商人轺〔yao摇〕车(一马驾的车)一乘征钱二算,一般百姓轺车征钱一算,官吏、三老、北边骑士的轺车免征。五丈以上的商船征一算。中国历史上对商船征税从此开端。同时开征马牛羊等牲畜税,以解决军需马匹的供应。此外,汉初曾一度废止的关税,汉武帝时期也开始征收,起初税额不多,主要供关卡吏卒衣食费用。以后则逐渐加重。

    随着封建官僚贵族集团奢侈风气的滋长,供皇室及封君奉养之需的山林川泽之征也急剧增长,汉宣帝时,渔业税增加三倍。汉元帝时,“都内钱四十万万”,其中“少府钱十八万万”(《汉书·王嘉传》),几乎占国家财政收入的一半。

    公元8年,王莽篡汉,进行改制,以打击商人兼并势力为号召,王莽对盐、铁、酒、山泽,全面实行国家专营制度。工商业者和一般百姓采取山林川泽财物,如猎取鸟兽,捕捞鱼鳖百虫及放牧牲畜,一律征税。妇女养蚕织布缝衣,工匠、医生、巫术、卜相及各种卖艺活动,小商小贩,旅馆饭店以及市场交易活动,都要向官府申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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