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中国古代的赋税与劳役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第四节 魏晋南北朝的租调制
国家提供赋税的源泉。

    均田制基本解决了土地兼并所造成的土地和劳动者之间的分离,保证了每个劳动者都拥有了运用其劳动力所必需的土地。在此基础上,北魏政府实施了以丁计征的租调制,具体规定是:一夫一妇每年缴纳帛一匹,粟二石。15岁以上未结婚的男子四人,奴婢八人,耕牛20头,也分别出一夫一妇的租调。出产麻布的地区,可以布代帛缴纳。以丁夫计征的租调制具有一定的均赋意义。虽然奴婢和耕牛的租调大大低于一般丁男丁女,但大地主占有大量奴婢和耕牛毕竟必须承担纳税义务,那些百室合户、千丁共籍的大地主家族也必须按丁出租调,这和以户计征的租调制相比,还是多少增加了豪门大族的赋税负担。

    北魏的租调制在历史上影响很大。北魏以后,北朝的北齐、北周和隋,都实行均田制和租调制。东晋与以后南朝的宋、齐,原来也实行“九品相通”的户调制,但到梁、陈时,与北魏的改革相呼应,租调也改按户计征为按丁计征。由于南朝未实行均田制,所以在按丁计征租调的同时,又按亩税米二升的标准征田税。

    北齐开始完全承袭北魏的均田制和租调制,后来又稍作变动,如成丁年龄由北魏的15岁提高到18岁,增加露田数额为80亩,不用倍田制。奴婢受田人数有限制,最高为亲王,限300人,以下依官品递减,最低为庶民,限60人。租调数量也略有变动,以一夫一妇为一床,调绢一匹,绵八两,十斤绵中折一斤为丝,垦租(上缴国库)二石,义租(纳郡,备水旱)五斗。奴婢租调为一般百姓的一半。牛调二尺,垦租一斗,义租五升。丁男无妻者,输半床租调。租调可以钱代绢输纳。北周均田制大体与北齐相同,租调数量也有稍许变动。隋统一全国后,基本遵行北齐的均田制,租调数额为:丁男一床租粟三石。产桑地区调绢一匹,绵三两,产麻地区调布一端(五丈),麻三斤。单丁和奴婢出半麻租调。后来又把成丁年龄由18岁改为21岁,调绢由一匹(四丈)改为二丈。公元590年,又规定50岁以上者一律免役(每年20天)收庸,即用布帛代替力役,开始把力役税改为实物税。

    这些制度尽管对地主有许多照顾和优待,但同时也体现了要求占有土地多、家资雄厚、拥有大量劳动力及耕畜的豪强地主多承担国家赋税这样一种倾向。作为这一倾向的反映,这期间还出现了几种财产税。如南朝宋文帝时,曾规定上自王公,下至小民,均须献纳金帛私财,要求扬州、南徐州、兖州、江州(今湖北武昌及江西省地区)四州富民家资满5000万,僧民满2000万者,交资财四分之一助国用。北齐时,曾对九等民户中六等以上富户调令出钱,征收其财产税。

    在赋税管理机构和制度方面,魏晋时期比汉代也有很大变化。皇帝之下有诸公,诸公之下设有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尚书省下有六部尚书,六部尚书之一的度支尚书,专管财政税收事宜。司农一职这时仅为收粟之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