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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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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论我们关于共相的知识
,在这里,“这”指的是直接认识的事物。其结果便是:我们一切有关物体的知识都是不能举出实例证明的。我们可以举出有关感觉材料的实例,但是我们却举不出实际的物体的事例。因此,我们对于物体所具的知识,就全盘有赖于那种举不出实例证明的普遍知识的可能上。这也同样可以适用于我们对于别人心灵的知识上,或者适用于我们认识之中无例可举的任何别类事物的知识上。

    现在我们就可以综观一下我们知识的各种来源,因为它们已经在我们的分析之中出现了。首先,我们应当区别对于事物的知识和对于真理的知识。每种知识都可以分作两类,一类是直接的,一类是派生的。对于事物的直接知识,我们称之为认识的,根据所认识的事物而言,它包括两种,即殊相的和共相的。在殊相的知识之中,我们所认识的是感觉材料,(大概)也还有我们自己。在共相的知识之中,似乎没有一条原则可以使我们据之以判断哪样是可以凭借认识知道的。但是有一点却很明了,我们能够从认识而知道的东西乃是感性的性质、空间时间关系、相似关系和逻辑方面的某些抽象的共相。对于事物所具有的派生的知识,我们称之为描述的知识,它永远包括对于某种东西的认识和真理的知识。我们所具有的直接的真理知识可以称作直观的知识,由直观而认识的真理可以称作自明的真理。在这类真理之中,也包括那些只陈述感官所提供的真理、逻辑和算术方面的某些抽象原则以及伦理方面的一些命题(虽然确切性较差)。我们所具有的派生的真理知识包括有从自明的真理所能演绎出的每一样东西,那些都是由于使用演绎法的自明原则可以演绎出来的。

    倘使以上的叙述是正确的,那么我们所具有的一切真理的知识便都有赖于我们的直观知识了。因此,很像最初我们考虑认识的知识的性质和范围那样,现在考虑直观知识的性质和范围也成了一件重要的事。但是真理的知识却提出了一个更进一步的问题,那就是错误的问题,这是事物的知识所没有提出的。我们的信念有些是错误的,因此就必须考虑究竟如何能够把知识和错误区别开来。这个问题的发生并不涉及认识的知识,其理由是,不论认识的客体是什么,即使是在梦中或在幻觉中认识的,只要我们不超出直接客体的范围之外,就不涉及到错误。只有在我们把直接客体,也就是把感觉材料,看成为某种物体的标志时候,错误才会发生。因此,和真理的知识有关的问题,就要比那些和事物的知识有关的问题更困难一些。现在就让我们把直观判断的性质及其范围作为有关真理知识的第一个问题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