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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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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先验的知识如何可能
自身和物体的比例成份加以分别分配的方法。他认为感觉所提供的素材——颜色,软硬等——是由于客体而来的,而我们所提供的则是在空间和时间中的排列和感觉材料间的一切关系,这些关系或者由于类比而发生,或者由于把某一材料看成为另一材料的原因,或者由于别种方式而发生。他主张这种见解的主要理由是,我们对于时间、空间、因果关系和类比关系,似乎都具有先验的知识,但是对于感觉中的真正素材却不然。他说我们可以肯定,我们所将经验的每件事物都必然表明在我们的先验的知识里所已经肯定于它的那些特点,因为这些特点都是由我们自身的性质而来的,因此不获得这些特点,就没有什么东西能够进到我们的经验里来。

    康德认为他称之为“物自体”的物质客体根本是不可知的;能够被知的是我们在经验中所遇到的客体(他称之为“现象”)。“现象”是我们和物自体的联合产物,它肯定具有那些源于我们自身的特点,因此它便一定符合于我们先验的知识。因此,这种知识虽然对于一切实际的和可能的经验都是适用的,但还是不可以假定它适用于外界的经验。这样,尽管有先验的知识存在,但我们还是不能对于物自体有所知,也还是不能对于经验中的一切非实际的或非可能的客体有所知。他想用这种方式来排解并调和理性主义者对于经验主义者的论战。

    除了可用以批判康德哲学的那些次要根据之外,还有一个主要的反驳论点,对于以他的方法来处理先验的知识的问题,似乎是极其重要的。我们确信事实必然永远遵守逻辑和算术。但认为逻辑和算术是我们强加上去的,却并不能说明这一点。我们的本性正像任何事物一样,乃是现世中的一桩事实,所以没有把握说它是持久不变的。如果康德没有错,那便可能会发生这样的事,明天我们的本性将要大大地改变,以至于2加2会等于5。这种可能性他似乎不曾想到过,但是它却把他对于算术命题所迫切希望证明的那种确切性和普遍性完全摧毁了。固然,这种可能性和康德派的见解是不一致的,康德认为时间本身乃是主体所加诸于现象的一种形式,所以我们实在的自我是不在时间中的,也没有明天。但是,他还是不得不假定各种现象的时间次序乃是决定于种种现象背后那个东西的特点的,就我们论证的实质来说,这一点便已经足够了。

    倘使我们的一些算术信念是具有真理的,那么不问我们思考它们或不思考它们,它们必然可以同样地应用到事物上,只要稍加思索,就可以明确这一点。两个物体加上另两个物体必然一共是四个物体,即使物体是不能经验的。我们这样断言,当然是因为它属于我们说2加2等于4时所意谓的范围之内。它的真理就和断言两种现象加上另两种现象等于四种现象一样是不容置疑的。因此,康德的答案就不恰当地限制了先验的命题的范围,此外,他想说明它们的确切可靠性的尝试也已经失败了。

    且不谈康德所提出的特别学说;在哲学家们中间,现在有一种最流行的见解,即把一切先验的都认为在某种意义上是心灵的,这是因为与其说它和外界事实有关,毋宁说和我们所必须采用的思维方式有关。在前一章里,我们已经提到了通常称为“思维律”的三条原则。过去这样定名是很自然的。但是,现在却有确凿的理由说这个名称是错了。让我们举矛盾律为例。这条定律通常陈述的形式是“任何东西不能既是又不是”。它所表达的是这样一个事实:没有一件事物能够同时具有一种特定性质而又不具有这种性质。因此,譬如说,倘使有一棵树是山毛榉,那它就不可能又不是山毛榉;倘使我的桌子是长方形的,它就不可能同时又不是长方形的,如此等等。

    其所以很自然地把这个原则称为思维律,原因就是:我们是凭着思维而不是凭着对外界的观察相信它的必然真理的。当我们看见了一棵树是山毛榉的时候,我们无须再去看一看它才能确定它是否不是一棵山毛榉;只凭思维我们就可以知道这是不可能的。虽然如此,矛盾律是一条思维律这个结论还是错误的。当我们相信矛盾律的时候,我们所相信的并非是心灵生来就必然相信矛盾律。这种信念乃是心灵反省的一个后果,心灵已预先给定了对矛盾律的信念。对于矛盾律的这种信念是对于事物的一种信念,而不只是对于思想的一种信念。它并不是这样一个信念:倘使我认为一棵树是山毛榉,我便不能同时又认为它不是一棵山毛榉;它乃是这样一个信念:如果一棵树是山毛榉,它便同时不可能又不是一棵山毛榉。因此,矛盾律是说明事物的,不只是说明思想的。而且,虽然对于矛盾律的信念乃是一种思想,但是矛盾律本身却不是一种思想,而是有关世上种种事物的一个事实。我们在相信矛盾律时所相信的这一切,倘使它对世上种种事物并不适用,那么即令我们强行把它想成为真确的,还是挽救不了矛盾律的虚妄。这就说明这个规律并不是一条思维律。

    有一个类似的论证,也可以适用于任何其他先验的判断上。当我们判断2加2等于4的时候,我们并不是对于我们的思想作出一个判断,我们所判断的乃是所有实际的或可能的对对成双。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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