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记事的。胥是才智之称,所做的,当系较高的杂务。“徒,众也”,是不须才智,而只要用众力之时所使用的,大概用以供奔走。古代事务简单,无甚技术关系,即府、史亦是多数人所能做,胥、徒更不必论了。但此等事务,是不能朝更暮改的。从事其间的,必须视为长久的职业,不能再从事于私人的事业,所以必须给之禄以代耕。后世社会进步了,凡事都有技术的关系,筑城郭、宫室,修沟渠、道路等事,亦有时非人人所能为,何况府、史、胥、徒呢(如徒,似乎是最易为的。然在后世,有追捕盗贼等事,亦非人人所能)?然晚唐以后,却渐根据“丁”、“资”,以定户等而役之。(一)所谓丁资,计算已难平允;(二)而其所以役之之事,又本非其所能为;(三)而官又不免加以虐使,于是有等职务,至于破产而不能给。人民遂有因此而不敢同居,不敢从事生产,甚至有自杀以免子孙之役的。真可谓之残酷无伦了。欲救此弊,莫如分别役的性质。可以役使人民的,依旧签差。不能役使人民的,则由公家出钱雇人充任。这本不过恢复古代力役之征,庶人在官,各不相涉的办法,无甚稀奇,然宋朝主张改革役法的王安石,亦未计及此。王安石所行的法,谓之免役。案宋代役法,原有签差雇募之分。雇役之法:(一)者成为有给职,其人不至因荒废私计而无以为生。(二)者有等事情,是有人会做,有人不会做的,不会做的人要赔累,会做的人则未必然。官出资雇募,应募的自然都是会做这事情的人,决不至于受累,所以雇役之法,远较差役为良。但当时行之,甚不普遍。安石行免役之法:使向来应役的人,出免役钱;不役的人,出助役钱,官以其钱募人充役。此法从我们看来,所失者,即在于未曾分别役的性质,将可以签差之事,仍留为力役之征,而一概出钱雇募。使(一)农民本可以劳力代实物或货币的,亦概须以实物或货币纳税。(二)而公家本可征收人民劳力的事,亦因力役的习惯亡失,动须出钱雇募。于是有许多事情,尤其是建设事务,因此废而不举。这亦是公家的一笔损失。但就雇役和差役两法而论,则雇役之法,胜于差役多了。而当时的旧党,固执成见。元祐时,司马光为相,竟废雇役而仍行差役。此后虽亦差雇并行,总是以差为主,民受其害者又数百年。
田租、口赋、力役以外的赋税,昔人总称为杂税。看这名目,便有轻视它,不列为财政上重要收入的意思。这是前人见解的陈旧,说已见前。然历代当衰乱之际,此等赋税,还总是有的。如《隋书·食货志》说:晋过江后,货卖奴婢、马牛、田宅、价值万钱者,输钱四百,买者一百,卖者三百,谓之“散估”,此即今日的契税。又说:都东方山津、都西石头津,都有津主,以收荻、炭、鱼、薪之税,十取其一;淮北大市百余,小市十余,都置官司收税,此即商税中之过税及住税。北朝则北齐后主之世,有关、市、邸、店之税。北周宣帝时,有入市税。又酒坊、盐池、盐井,北周亦皆有禁。到隋文帝时,却把这些全数豁免,《文献通考·国用考》盛称之。然以现代财政学的眼光评论,则还是陈旧的见解。到唐中叶以后,藩镇擅土,有许多地方,赋税不入于中央;而此时税法又大坏,中央收入减少,乃不得不从杂税上设法。宋有天下以后,因养兵特多,此等赋税,不能裁撤,南渡以后,国用更窘,更要加意整顿。于是此等杂税,遂渐渐的附庸蔚为大国了。不论在政治上、社会上,制度的改变,总是由事实逼迫出来的多,在理论指导之下发明的少。这亦是政治家的一种耻辱。
杂税之中,最重要的是盐税。其法,始于唐之第五琦,而备于刘晏。籍民制盐(免其役),谓之灶户,亦谓之亭户。制成之盐,卖之商人,听其所之,不复过问。后人称之为就场征税。宋朝则有(一)官鬻,(二)通商两法。而通商之中,又分为二:(甲)径售之于商人,(乙)则称为入边、入中。入边是“入边刍粟”的略称,入中则是“入中钱帛”的略称。其事,还和茶法及官卖香药、宝货有关系。茶税,起于唐德宗时。其初是和漆与竹木并税的。后曾裁撤,旋又恢复,且屡增其额。其法亦系籍民制造,谓之园户。园户制成的茶,由官收买,再行卖给商人。官买茶的钱,是预给园户的,谓之“本钱”。在江陵、真州、海州、汉阳军、无为军、蕲州的蕲口,设立六个榷货务。除淮南十三场所出的茶以外,都送到这六个榷货务出卖(惟川峡、广南,听其自卖,而禁出境)。京城亦有榷货务,则是只收钱帛而不给货的。宋初,以河东的盐,供给河北的边备。其卖盐之法:是令商人入刍粟于国家指定之处,由该地方的官吏点收,给与收据,估计其价若干,由商人持此据至国家卖盐之处,照价给之以盐,是为入边刍粟;其六榷货务出卖的茶,茶是在各榷货务取,钱帛是在京师榷货务付出的,是为入中钱帛,这是所以省运输之费,把漕运和官卖,合为一事办理的,实在是个良法。至于香药、宝货,则是当时对外贸易的进口货,有半官卖性质的。有时亦以补充入边入中的不足,谓之三说(此即今兑换之兑字。兑换之兑无义,乃脱换之省写,脱说古通用)。有时并益以缗钱,谓之四说。以盐供入边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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